多党合作制度服务全面从严治党的现状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自身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职能,有效调整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和人员结构。多党合作制度逐渐完善,党际协商不断发展,人民政协功能得到进一步实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基本职能在具体政治运行中发挥作用越来越明显。具体协商形式除了会议协商,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运行,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共同的理想和价值目标下,进行长期的合作,形成了和谐的党际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的功能,从而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及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得到更加充分地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相应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服务全面从严治党效果显现。
虽然多党合作制度服务党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多党合作的制度化程度不够高,多党合作制度运行的实效达不到理想的要求,给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具体原因主要是,目前有关多党合作制度文件规定论述比较原则、笼统,在具体制度运行中实际运作机制缺位。例如就参政党如何对执政党行使监督权利,《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还缺少参政党拥有哪些监督权,以及实施监督权的保障机制等的具体内容;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制度细则。此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机制通常流于走过场。各类座谈会、协商会在程序化存在不足,协商内容也不够清晰明确,党际协商情况通报多于实质协商。民主监督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实际作用还不是很大,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发挥还不够理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对2013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18期全省党外领导干部进修班问卷调查发现,多数民主党派成员认为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见表1)。
由于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机制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真正参政议政的目的。所以,还须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民主监督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制度规定原则化、笼统化的问题。如果民主党派实现参政议政的效果得不到改善,民主监督的作用就将降低,会制约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发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
民主监督运行机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危险。其中是腐败问题影响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解决。各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层次高、范围广、形式灵活,通过对违法违纪、贪败行为的揭露和批判,能够起到预防和警示作用。当前由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和途径,导致民主监督力度薄弱,相当多的情况下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表面,民主党派监督的真正的制约效果并没有得以彻底发挥。
新时期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知情不足制约了参政议政效果的发挥。由于民主党派见到的文件少、掌握的信息少,对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知情不足,因此也就不可能准确、合理地及时的提出相关建议。二是网络政治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给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带来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民主党派提出更具实效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建议,提高参政议政质量,民主党派的作用和价值就很难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专职干部少,弱化服务参政议政工作的能力。四是对口联系工作不深入、不规范,制约了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我们在对山东省社院第十八期党外领导干部进修班的问卷调查中也发现类似问题(见表2)。
发挥多党合作优势,服务全面从严治党的途径
建立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的运行机制,增强民主党派监督实效。一是要对民主监督的具体权利作出细则规定,对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落实等的规定要详尽、可操作,做到程序化、制度化,并且建立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使民主监督持续、有序;三是要建立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在履行民主监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派成员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党派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都应予以表彰奖励,以促进民主监督的发展。四是民主党派监督要与其他监督相结合。民主党派的一些意见建议可以公诸媒体,结合舆论监督,增强民主党派监督的影响力;五是完善民主评议政风机制。通过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民主监督,推动政风建设。
完善党际协商,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目前,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党际协商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还面临着种种困境。为促进我国协商民主广泛深入、多层次的规范化发展建议:
第一,加强和完善协商民主高效有序运行的体制机制。明确哪些内容应进入协商民主的程序,将协商内容进一步细化;建立协商程序制度,对协商程序作出概括和总结,出台统一标准的协商程序。完善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扩大知情渠道,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协商监督评价制度,并不断增强评价监督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