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出庭公诉、预防犯罪和矫正帮教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以特殊办案程序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通知聘请的相关人员到场。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难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的,可以通知聘请的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的人员到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轻罪案件,涉罪未成年人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与谅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同时,向被害人做好释法工作,以避免在人民群众中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觉,损害司法权威。但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大暴力性犯罪、累犯以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仅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按刑事和解制度处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设立未成年案犯羁押场所。针对未成年案犯的特殊情况,公安部门可设立未成年人看守所。未成年人看守所的羁押室应当体现人性化设计,最大限度地改善羁押环境。未成年人羁押期间应采取教育、引导为主,同时,在不妨碍诉讼的前提下,建立未成年犯罪人的家长定期探视制度,开展亲情帮教,尽量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文和亲情关怀。
(4)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司法系统、团组织、妇联、工会、学校等单位聘请思想道德优秀、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情况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不逮捕、不起诉等处理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庭调查时可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将社会调查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一起提交法庭,并建议法庭综合考察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监管环境等因素,作出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改造、回归社会的判决。对跨地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以及监督帮教,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形成协调指导意见,委托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由当地检察机关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或帮教的意见进行监督帮教,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含附条件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当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将其列入社区矫正监管范围。
(5)建立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帮教工作机制。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完成。检察机关可以与社区矫正单位共同设立青少年帮教基地,针对社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对其动态考察和管理;通过对矫正对象以及辖区内未成年人上法制课等教育活动,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教育他们走好自己人生的每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犯罪;通过加强与当地企业联系,对矫正对象强化专项技能学习培训,增加就业机会。检察机关同时通过定期考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