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为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地检察机关按新刑诉法的相关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立法缺陷、执法观念、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部门协调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
1、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检察机关虽多次开展执法理念方面的主题教育活动,但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与现代执法理念仍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为对新形势下做好未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掌握不准确,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2、实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及制度零散分布单个法律中,不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虽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但尚未设立单独的机构,且由于办案力量的严重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尚未实现专业化,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审查、帮教、维权、预防等工作机制。三是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案犯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监管部门虽然尽力避免将未成年人案犯与成年人案犯混押一室,但由于受在押人员较多、监室有限等因素影响,难以做到不出现混押情况,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四是部分案件讯问时难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等)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联系,甚至可能出现不愿意到场现象。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难以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在讯问、审判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五是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难以进行。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对于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其居住地是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则办案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跨省市或路途遥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六是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全面落实。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乡镇开展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帮教和矫正工作,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各部门之间衔接力度不够,措施不力,致使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全面落实。尤其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罪犯,新刑诉法要求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对于跨省市或其他流窜作案的,检察机关难以到当地进行矫治和教育,帮教和矫正的效果将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