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性的价值选择。一般而言,价值取向是指价值主体面对各种矛盾和冲突时的基本价值选择。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实践性制度原则,也就是说,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程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法治国等制度原则和制度精神,并广泛体现在制度生成、调试、运行、完善的各个环节。
自由作为价值取向,是人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恩格斯曾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2)共产主义就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条件和基本原则的社会。恩格斯归纳了自由的价值内涵:“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3)社会主义自由体现在制度建设中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国家间关系的辩证统一。平等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马克思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24)平等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概念,而是始终与生产方式发展紧密相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平等价值同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当代中国实践的特质,受发展实践的约束,制度平等既是共产党人的理想,也要尊重现实逐步实现,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正,“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但不是要否认差别、消灭差距,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充分挖掘每个社会成员的潜力,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25)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源,不是先验的理性原则,而是物质的生产关系,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谈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26)从本质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法治的精神实质是依法治权,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7)。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本质是保障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通过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约束和规范,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因此可以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