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中华传统文化注重对人的荣誉感和耻辱感的培养,管子曾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7)只有在全社会明确区分善恶美丑的价值原则,树立评判个人行为是非对错的价值标准,形成知荣明耻,自律自省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因而,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整合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文化基础、价值导向和舆论氛围,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在全社会推广“五讲四美三热爱”(18),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入21世纪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又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在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的战略部署和具体的方针政策,无不是从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层面做出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本的制度建设要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规定,我们愈来愈注重价值领域的塑造和构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高度一致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对人类一般道德共识的肯定,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基本准则,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个体层面的基本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