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内核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具备强大的价值整合功能。它不仅可以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确立主导的价值观念,形成“既有国家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既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既坚守基本社会思想道德又向着更高理想目标前进的生动局面”(20),而且可以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思想保障和价值引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次递进,展开落实,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的本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宪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是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的价值目标凝结,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价值阐释。
富强蕴含了对国家未来发展的期待,意味着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综合国力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实践证明,只有将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和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夯实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才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以人民获得国家权力并自主参加社会治理为前提的真正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在理解民主概念时,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区分开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是以摆脱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正是因为以私有制为前提,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发展至今,尽管取得了不可忽视的巨大进步,但是仍旧只是形式上的,不能摆脱虚伪的金钱民主本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和进化的程度。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文明,主要是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利用、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并坚持实践创新,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进步和发展。和谐是一个国家发展最为直观的价值目标,无论是经济的富强,政治的民主、文明的发展,生态的良好,都是以和谐发展为最佳状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