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工具制定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的“所作所为”确定下来,实现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打造一个权力有限而能力突出的有为政府
克服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落脚点在于政府职能的复位。换言之,就是既要打造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又要打造有为政府。如何让政府权力不任性,权力又有为呢?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报告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也就是说,运用法律工具制定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的“所作所为”确定下来,实现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打造一个权力有限而能力突出的有为政府。当前关于有限政府的讨论过多,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建设有为政府的重要性。法治框架下的有为政府,并不是要回归权力任性的全能政府,而是要政府在法定权力范围内做到服务便捷、行政高效、回应及时。
首先有为政府应当是服务便捷的政府。服务是政府的本位,政府应当把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安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所在。政府应当将主要的公共资源和人力资源投入到服务供给上,而不是钳制社会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上。2015年1月初,李克强总理在考察深圳创客空间时就强调要创造一个让人时时感到方便的政府。李克强总理的要求很好地诠释了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以前在政府机关办事,“脸难看、章难盖、事难办”成为老百姓诟病的官僚作风,而现在必须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清理和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真正实现“态度好、引导勤、办事快”,切实为民众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
其次,有为政府应当是行政高效的政府。行政高效要求政府引入内部竞争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成本收益分析,以克服行政官僚的惰性和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的惰性源自于公共权力的垄断特征,与市场组织相比,它既缺乏内部部门间的竞争,也缺乏外部与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竞争。政府的服务供给也因此带有垄断属性,服务效率的高低与质量的好坏既无从比较,也难以考核。甚至,政府官僚本身也是带有自利性的,谋求人员增加、组织膨胀、权力扩大乃至权力寻租等还会侵害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看,有为政府的重要内涵是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要从过于追求“量”的增加到更加注重“质”的提升,增强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开放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强化第三方的政府绩效评估,来自于公民、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等多元渠道的评价,要将第三方评价的结果与部门的年终考核和领导人的政绩评价挂钩,将外部评价转化为提升工作效率的倒逼动力。
最后,有为政府还应是回应及时的政府。政府应当保持足够的弹性,能够适应社会变化对公共政策的新挑战,能够应对民众的诉求并能够保持迅速的回应,也能够超脱于固化的行政模式并不断优化政府的流程。科层制的行政部门很容易陷入程序至上和繁文缛节,官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应付开不完的会议。这样一来,他们既无暇及时回应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无暇思考长远的规划与工作的创新。特别是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以及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群众利益表达的愿望与能力也在不断增加。当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就可能积攒成为社会的风险源。
有为政府要对民意回应提速换挡,必须有主动作为精神,对群众现实需求和真实心声有着精细准确的把握。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开展网络民意调查、在线回复网民提问、在线咨询网络民意等方式与民众进行广泛沟通,及时搜集和回复那些民众强烈关注的问题,或者利用“网上信访”通道对“网络诉求”作出及时回应并进行办理,让更多的群众选择“上网”而不是“上访”,从而实现群众“问事于政府”与政府“问计于人民”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陈家喜,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肖炜,深圳市坪山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