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运用法律工具制定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的“所作所为”确定下来,实现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打造一个权力有限而能力突出的有为政府。当前关于有限政府的讨论过多,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建设有为政府的重要性。法治框架下的有为政府,并不是要回归权力任性的全能政府,而是要政府在法定权力范围内做到服务便捷、行政高效、回应及时。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政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两次会议精神都把转变职能、减少干预,收缩权力、明确职责作为政府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目标归结起来就是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明晰、结构合理的服务型政府。
现代意义上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职能界定清晰,保持对市场和社会适度干预以防范市场失灵和社会失序,提供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然而,许多人将服务型政府常常与无为政府混淆在一起。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照看者,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以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政府对社会的过多干预,只会伤害到公民的主动性和社会的自治,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依附。因此政府的权力要有边界,要建立以服务型为主的有限政府。古典经济学更为直接地提出“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是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是人类利己本性的自然秩序,能够将个体的自利性转化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只需要保持最低限度的职能,如维护国家安全不受外敌侵犯、保护个人安全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事业,担当“守夜人”的角色。上述观点的提出,与资本主义早期崇尚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的历史情境有着直接的关联性。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适度有为。政府是由个人组成,政府的自利性的本性决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与人,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下无法避免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相对于市场机制而言,政府部门很少竞争,其性质与市场相比,带有决策缓慢、机构膨胀、办事低效的不足,还会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失灵的情形。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公共选择理论强调不仅应当将政府权力限定在有限范围,甚至还应当引入市场机制来重塑政府流程,进行部门间的竞争、成本收益控制、公共服务外包等,以克服“政府失灵”的状况。
必须澄清的是,服务型的有限政府与无为政府并非同义词。有限政府强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和限制,特别是通过法律和分权的方式防范政府权力侵犯社会和公民的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服务型有限政府还强调政府职能界定清晰,保持对市场和社会适度干预以防范市场失灵和社会失序,提供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公共服务。而无为政府更多的是指保持最低限度的政府职能,如公共安全、市场规则、国防外交等,主要用于描述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的政府形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事务的增加和风险社会的到来,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进入了“行政国家”的形态,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对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渗透前所未有,民众对政府服务的期待也大为提高。尽管现代国家的大政府、强政府形象屡受诟病,但却找不出其他解决经济与社会问题的更好替代方案。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罗森布鲁姆认为,行政国家的特点在于公共部门使用庞大的社会资源,政府官员也处于政治的核心地位。就这个意义上看,即便是现代政府努力保持有限政府的形态,也很难退守到无为政府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