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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谈——论民主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要不要民主?要什么样的民主?邓小平曾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是必须要的。政治民主化已成为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趋势。党的十八大把“民主”写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国家对民主的孜孜追求,契合了民众对民主的深切期望。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三个倡导”,其中倡导的“民主”是怎样的?是普世价值的民主概念还是在遵循民主一般规律与价值的基础上创造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毫无疑问,后者才是我们的选择。当前,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凝聚共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主——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国家制度的设计,离不开人民民主权利的实施,离不开政府民主作风的改进。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在定位上既是国家层面的,也是社会层面的,同时又是个人层面的。对应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内涵。

作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在内涵上体现为基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国家民主制度,要培育的是中国式民主的话语权,要践行的是完善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程序。

作为国家层面的民主首要表现为民主制度。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在《论民主》中认为,民主“必须具备某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安排、惯例或制度,尽管这些也许并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民主标准,但它仍然使之更接近于这些标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设计并实施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民主实体上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施。民主既是一种实体,也是一种程序。程序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实体功能的实现。政治学者俞可平曾做过一个有趣的比喻:“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了这个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个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有效的并且运行通畅的民主程序下,民众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成真。因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的民主,在国家层面来讲,健全与优化中国民主制度的实体与程序,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孜孜追求的必然之选。中国共产党在倡导民主、实践民主的过程中,形成了基于中国国情与历史的民主制度,这一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暂且称之为“中国式民主”。学者高民政认为,中国式民主就是指由中国人民以遵循多数决定和尊重少数权利为基本价值理念或理论原则,在中国大地上创造的一种既顺应世界政治发展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要求,又符合中国社情民意和体现中国政治文明与中华民族精神,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事实上,民主从来不是只有西方模式,即便是西方模式的民主也并非只有美国一种模式。中国式民主在事实上带来了中国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复兴等等,为什么一定要在对西方民主的迷信中而否定自我的存在呢?这恰恰反映了中国式民主话语权的微弱。因而,作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国家需要培育中国式民主的话语权,尤其是在对外的宣传中。

作为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要倡导的是民主观念与精神的培育以及开展协商民主、参与式治理等实践。

在现实生活中,民主被简单等同于选举(所谓搞选举就是真民主,不搞选举就是假民主),甚至被看作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本是通过民主方式更换领导却被看作是政治斗争的结果)。如此等等关于民主的误解,充分说明社会的民主观念有待纠正。政府机关表现出的“脸难看、事难办”等工作作风,恰恰需要民主的风气来将这些“君权”、“官权”的错误思想一扫而光。中国历经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时代,民主精神与观念是最缺乏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的民主意识在逐步增强,新的民主价值标准也在形成。复旦大学苏长和教授认为:“这种新的民主价值标准,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主理念,包含着一种超越国界的普遍政治价值。”这既是好事情也是不好的事情。说它是好事情,在于中国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中越来越与世界接轨、与世界政治文明有了对话的机会;说它是不好的事情,主要在于中国式民主话语权还比较微弱。在国内关于中国式民主还没有形成完全共识的情况下,新的民主价值标准的形成很容易对中国式民主作出各种简单评判。习近平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因此,在培育民主精神、民主观念时,需要在社会进行关于什么是民主的教育,特别是要通过教育使民众了解民主具有多样性,世界并非只有一种民主文明;要使民众了解到民主具有现实性,中国式民主是与中国的历史、国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形成对民主的理性认知。当然,民主价值观的倡导更重要的体现在践行上。认识是从实践中来的。社会关于民主的认知与体验绝大部分来自于民主生活的参与。习近平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协商民主以及参与式治理都是民众感受民主生活、维护民主权利的重要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到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实现民众最大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

作为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民主,应主要表现为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提升民主素养、积极有序地参与民主。

民主在社会中是否有效运行,取决于民主制度的安排,也取决于民众的个体参与。民主权利被视为实践民主的“敲门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赋予了我国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珍视并运用好这些权利,是作为个体积极参与中国民主生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运用既存在不珍视的现象,也存在无序参与的问题。在基层民主,比如乡村自治中,由于民主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村民的真实意思表达事实上被掩盖;在一些存在社会矛盾的地方,由于矛盾双方沟通不畅,容易出现无序民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因此,开放、畅通的民主参与渠道要具备。同时,公民实施自己的民主权利都要以法律作为最基本的准则,民主权利的取得是由法律决定的,民主权利的实施与运行同样也要在法律运行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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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