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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副会长: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3)

【谈良法善治】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张文显注意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两个重要命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张文显说,前一命题精辟表达了形式法治,即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工具,后一命题深刻表达了实质法治。把二者统一起来,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义,才是我们要达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状态。

习近平总书记有两段话也可以看作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他在四中全会闭幕式上指出:“形象地说,法律是准绳,用这个准绳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是法治。”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

“前一句话说的是形式法治,后一句话主张的是实质法治,实质法治就是良法善治。”张文显说,所谓良法,首先法律要符合人文、自然、经济、社会、政治等规律,法律应当是科学的法律。其次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也就是说法律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证经济发展等。再次法律制定得良好,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即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最后是法律实施的良好,任何法律都要建立秩序,这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功能,也是法律的其他价值得以体现和实现的基础。

【谈法律与改革】

确保法律能够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

谈到改革要于法有据,张文显称,这是一个思想极为丰富的命题,是一个响亮的改革口号。

他分析说,改革于法有据,不是要把改革限制在现有法律之内,于法无据的不能改革,更不是以合法性为借口否定和阻碍改革,而是为了保证改革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改革,推动法律的立改释废,确保法律能够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确认和发展改革成果。

张文显说,改革方案如果与现行法律条文相抵触,法律条文规则构成改革的制度障碍,就要抓紧修改或废止现行法律规则,绝不能在宪法法律有关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强行改革,这样的改革不仅损害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造成法律实施上的“破窗效应”,而且也因其违法而难以得到人民的支持。

“一些重大改革即使没有与现行法律直接冲突,但要顺利推进并获得成功,必须等待法律的授权,或者等待制定新的法律。”张文显认为,通过法律授权或立法,把改革方案上升为法律,以使改革更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改革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出现争论、分歧甚至对立,当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时,通过法治的方法把多数人的意见集中起来、上升为法律,成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共识,避免因意见分歧导致无休止的争论而影响改革进程。”张文显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律的关系,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这样的改革也许要等待法律的授权和引领,但蹄疾步稳的改革能够避免波折或折腾,这样的改革充分体现维护法制尊严、统一和权威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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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