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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副会长: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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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说,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这个“等”字,为地方立法留足了空间。本报记者 王建军 摄  

“建设法治中国,坚持立法先行。”

这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的。

当前,我国百余城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各地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多立管用的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如何完善立法体制,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又如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一系列问题,等待张文显给出答案。

【谈地方法治】

地方法治是国家法律制度创新来源

“我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至上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重要的根本制度。”张文显说,在这个前提下,发挥中央、地方、社会、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各种组织的法治积极性,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三者功能互补、协调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地方法治是一个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法治概念,是国家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实施国家宪法法律所必需,也是建立符合地方省情市情的法律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国家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和来源。

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的许多重大法律制度创新,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等,都首先起源于地方自发的改革创新实践,然后由中央总结成功经验并由立法加以确认。

“地方和基层在长期改革创新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大量新规则、新制度、新机制,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富的本土资源,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丰厚的法治实践资源。”张文显指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推动地方法治发展,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因此,把地方法治发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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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