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地方立法权】
要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地方法治是个综合概念,包括地方立法、地方执法、地方司法、地方法治创建等。张文显坦言,地方法治推进过程乱象较多,多数地方的法治建设落后于国家法治建设,制约和影响了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央更加重视地方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依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地方法制体系,推动地方工作法治化,将产生深远作用。
全国两百多个设区的市逐步依法获得立法权,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推进地方工作法治化。在张文显看来,这个地方立法权,包括两个立法权:一是地方法规立法权,即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即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张文显解释说,“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中的“等”字,为地方立法留足了空间。在他看来,只要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地方立法内容并不一定局限于这三个方面。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
“立法要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立法和腐败立法。”张文显特别强调,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加强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对立法的监督。
【谈立法质量】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法治改革首先是立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特别提到这一点。
“这是因为立法关乎整个法治改革,关乎保障、规范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张文显提出,恪守宪法,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得到人民的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建设法治体系,实行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基础。张文显称,强调科学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他给出了答案: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新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