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政党法治化的具体实践
政党法律制度除了体现法律文件意义至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社会实际生活之中。政党与立法、行政、司法、守法之间的实际关系,是政党法律制度在法治中的具体表现。它体现为政党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实践。
政党与立法。立法在法律社会中具有首要的意义。只要政党政治存在,立法就不可能不受到政党的影响。政党影响立法的方式和路径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政党通过对议员选举的影响来影响立法。立法都是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在实行代议制的各国,严格意义的立法机关都是代表机关。国会议员的选举中,各个政党都会力图有所作为。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员选举是与总统选举并列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程序。议员选举的重要性仅仅次于总统选举,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因素。在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议员选举中的获胜政党即成为执政党。议会选举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不论是在什么体制之下,议员选举也就是对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其选举结果也就意味着政党在这一竞争上的胜负。议员选举结果直接影响着议会的组成,也制约着议会未来的政治倾向和政治运行。立法是议会的基本职能,其政治倾向一定会表现在其立法之中,成为主导其立法发展的内在因素。政党参与了议员选举,当然也就等于参加了立法机关组织人员的选举。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其政治主张就有可能通过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得以贯彻。政党在选举中获得的议员席次,为立法机关的工作奠定了最根本的、决定性的政治基础。
二是政党通过自己的议会党团来影响立法。议会中相同党派的议员为了形成整体力量就会组成议会党团。议会党团在议会的每一个决策中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立法当然是议会党团所关注的。在立法提案提出之前,议会党团都要进行审议和审查,以求形成集体意志。议会党团会将本党议会党团准备的立法提案,与其他政党或政治力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使本党的提案能够得以通过,从而成为立法。有的国家,议会党团内部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本党的所有议员都必须按照党团的统一意志行事。为了保证纪律,许多国家的议会党团还设立了督导员。督导员由党的领袖任免,执行领袖指示,监督本党议员按照党的意志和决定开展工作,其中以英国工党的督导员制度最为典型。督导员的职责为协助本党领袖了解党内情况,督促本党议员遵守党的纪律,用强制的办法使本党议员按党所规定的方针在议会中发言和投票,对不听从命令的议员采取惩戒措施,直至建议领袖将他们开除议会党团。⑦政党通过议会党团的运作,从而实现自己对于立法的掌控,实现自己在立法上的目标。
三是政党通过自己党员在议会中的作用来影响立法。首先,各个政党可以使自己认为很优秀的党员通过法定途径,成为议员,确保他们在议会的立法工作中坚持自己的党性原则,忠诚于本党的事业。其次,各个政党还可以通过对在议会中表现卓著的党员给予鼓励,来倡导本党的政治主张,及对议会中其他党员进行引导和示范。再次,各个政党也可以通过对在议会中背叛自己政党主张的党员加以惩戒直至开除,或者在其他方面不再予以重用,从而使本政党的意图在议会中得以贯彻。⑧政党在立法机关的这些作为,都会对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政党与行政。政党与行政的关系,即是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要是有政党制度的国家,无论是采用什么政党制度或政治制度的国家,政党与政府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关系是公开而显明的,政党和政府都不会加以掩盖,也无法加以掩盖。对此,可从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政党制度的角度来看政党与行政的关系。世界上的政党制度可以分为政党竞争制和政党非竞争制。在政党竞争制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谁为执政党并无明确的规定。只是由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政党作为执政党,掌握国家行政权;或者由在议会选举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通过组阁来掌握国家行政权。通过竞选总统获胜而成为执政党的政党,它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密切关系,当然是十分清楚的。政府就是由执政党来担任最高领导并组织的。通过竞争议会席位获胜而成为执政党的政党,他们由于在议员选举中获胜,并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当然地在组阁上具有决定性的权力,甚至就由他们组阁。这样建立的政府,其属性显然是归属于执政党的。在政党非竞争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的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制度或单一政党制度。在这样的国家,往往由法律规定某一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或者赋予其执政党地位。执政党作为这个国家的领导党或执政者,对于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控制是必然的,甚至是法定的。因为政党制度的不同,政党非竞争制国家容易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形。
其次,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政党与行政的关系。在总统制国家,执政党也就是其领袖被选举为政府最高领导人的政党。执政党的领袖当然地成为政府的首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其提名,经议会批准。政府在行政中必然会贯彻执政党的政治意图,追求执政党的政治目标。在议会制国家,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为执政党,由其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之中,执政党同样会主导政府的政策和行政活动。
政党与司法。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一方面,各个政党都希望能在国家的司法问题上发表自己的主张,并实现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国家在制度建构上又反对任何政党直接干预司法。在社会实际中,也出现了两个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政党实实在在影响着司法;另一方面,政党又因为制度的原因难以干预司法。
政党影响司法的途径主要有这样的几个方面:其一,通过法官的任命来影响司法。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在英国,大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主事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军事法院法官都是由首相建议、国王任命的。其他普通法官则是由大法官建议、国王任命的。在法国,其宪法委员会担负着监督总统和议员选举合法性,并裁决相关争议的重任;其行政法院有权审议政府法令、行政措施和总统命令的合宪性问题。其中,宪法委员会的9个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组成,总统则是该委员会的终身委员。行政法院则由总理担任院长。美、英、法三国的总统、首相,无不是执政党的领袖。议会及其议长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政党的属性。其二,通过法官的政党倾向来影响司法。法官本身也是有政党倾向的。法官的政党倾向,尽管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影响司法裁判的正当理由。但事实上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美国2000年大选中发生了民主党的戈尔与共和党的小布什谁应当选的争议。胜负的关键在于对佛罗里达州的选举是否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就必须等待重新计票的结果才能确知谁能当选,如果不重新计票,就是小布什当选。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驳回民主党的重新计票请求,维持原有的计票结论。这样,共和党的小布什就自然胜出了。尽管在这里政党的因素具有怎样的影响难以确知,但是,具有共和党倾向的法官占有多数是不争的事实,其中政党因素也许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三,通过检察官来影响司法。不论如何定位检察官是否属于司法的范畴,但是他至少与司法紧密联系,甚至关系到某些司法程序能否启动以及如何运行。所以检察官对于司法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美国的联邦总检察长,兼任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代表政府参与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的诉讼活动。他对司法的影响是重大的。但他作为执政党领袖选拔、任用的政府法律官员,当然会有自己的政党倾向并受政党主张的影响。
政党对于司法的影响受诸多方面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并不是所有的总统或首相都会提名法官人选。因为有的总统或首相在其任内就没有任命法官的法定机会,所以,尽管总统或首相及其代表的政党希望在法官选任上有所作为,但是由于缺乏机会,也就无可奈何。二是法官一旦被任命,他至少在法律上不是某一政党的法官,政党没有理由要求某法官必须与某党保持一致,法官也不会因为违背某党意愿而受到某种责罚。法官的裁判在理论和法律上是不受政党制约的。三是任何政党都不能直接对法官如何裁判发号施令。政党对于司法的影响总是间接的,直接的干预往往会招致敌对政党的反对和法官的抵制,也可能使一个政党处于非常不利的舆论地位。所以政党对于司法的影响总是以各种间接的方式施加。四是法院内没有政党组织的设置,这从组织上消除了政党对于司法的直接干预。任何政党的组织意图都只有通过其组织机构或层级才可能被不折不扣地贯彻,一旦远离组织体系,党的影响力就会减弱。政党对于司法的影响之所以远不如政党对于议会的影响,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党在议会中有组织,而在法院中没有。
政党与守法。政党守法是指政党对内对外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得违反法律。无论是什么政党都不应该超越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执政党,它为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如果是非执政党也同样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由执政党主导的国家权力就会强制非执政党严格守法,并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政党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组织。政党当然会被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由法律调整;党也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法律具体地规定着政党组建的程序和登记的办法等。法律为政党活动提供根据和准则。政党作为政治主体当然享有自己的政治权利,法律就是政党政治权利的根据。每一个政党都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政党的权利在受到国家尊重的同时,政党也需要严格地遵守和服从法律。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是法律对每一个政党作为一个社会政治主体的基本要求。
政党的内部管理活动也得遵守法律,至少不得违反法律。政党是一个组织系统。作为一个组织系统当然自己内在的管理,政党内在的组织机构具有对内管理的职权。这种职权不是法律性质的管理,但又与法律密切相关。首先,政党的内部管理,法律原则上不予以过问。政党内部的任何组织调度、人事变化乃至纪律处分都是一个政党自己内部的事务,它依赖于政党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解决。法律不会对一个政党内部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其次,政党内部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方面涉及的问题颇多,至少包含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政党不得煽动对现存社会秩序的破坏,否则就是非法的。任何一个社会,其管理者基于种种原因都会维护自己的秩序。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会规定为犯罪,而加以制裁。二是政党对自己成员的纪律处分不得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权利。如果发生作为其成员的法定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应该允许相应的成员以公民的身份寻求和获得法律救济。法律也应当给予作为任何政党成员的公民以法律保护,保证其合法的权益不因加入某政党而受到侵犯。
世界政党法治化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研究世界各国政党的法治化实践,对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合法应该是所有政党共同的原则,也是所有法律对政党的普遍要求。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所有违法的政党都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政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法律受到了伤害,社会受到了伤害,政党也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倡导政党守法,是法律、社会、政党的三重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服务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党。这样的党,它就必须真诚地推动法治,以自身的法治化带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不是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的被动产物,而是国家与社会法治化的积极的牵引动力和推动力量。
政党法治化是中国共产党法治重任的现实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要求,具体说来,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依法执政的要求,是长期执政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法治国,就必须以自己的依法治党作为表率;要实现依法执政,就必须以自身的法治化建设作为主体建设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党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党实现执政目标的法治保证。没有自身的法治化,就没有自己执政之下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纵观人类的社会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才能使执政党长期执政和牢固执政。
执政党和参政党都必须积极推动自身的法治化。尊重和服从法律,是任何政党的义务,也是在野党的义务。理性的在野党,愿意选择与执政党的对抗,也不会选择对于法律的对抗。因为前者只是政治分歧,它是不同政党之间正常的政治态度;后者则是法律上的是非,它事关政党的合法与违法,也事关政党的存亡。从根本立场上讲,在野党也同样不会选择违法。
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主导着国家政治与社会发展。执政党当然会把维护法律秩序作为自己的使命,因为它与它主导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密切相关。作为参政党的其他民主党派是执政党的辅助者,对既有的法律存在不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与执政党之间协商的方式,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在法治状态中,任何政党都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在应然的意义上,参政党都不会、都不应违法,甚至应该进一步成为政党、政府、国家、社会法治化的推动力量。
(本文为国家重点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若干创新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AZD136)
【注释】
①②④⑤⑥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50~989页,第990~991页,第994~991页,第1004~1005页,第1011~1012页。
③[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95页。
⑦⑧王长江,姜跃等:《现代政党执政方式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2页,第7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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