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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的建构及其策略(4)

3.完善现有的治理主体体系,积极构建一个中观层面的治理主体 

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中实际上是分为宏观、微观、中观三个层面的,宏观层面的主体无疑是指国家,微观层面的主体无疑是指个人,而中观层面的主体是指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包括了农村组织和乡村精英阶层这些主体在内的。纵观中国历史我们会发现,传统社会的权力运作是在国家、精英和民众三层互动结构中进行的,国家必须在和个人的对话中寻找一个中间阶层,从而可以将权力运作于个人之上。当前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同样需要积极构建一个既强有力又富有公共理性的中观主体,构建起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平衡。并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积极地发挥好中观主体的优势,连接好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让它们积极地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中来。为此,应当积极地培育农村民间组织和乡村的精英阶层。一方面,政府要给农村民间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要在法律上承认它们,给它们应有的地位,使得它们获得合法性。在指导和促进这些民间团体组织发展的同时,要培育它们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意识,并重视和落实这些农村民间组织提出的治理意见,从而增强这些组织的存在感。另一方面,通过将致富能人、退休干部等非体制精英纳入村级组织和村务管理活动中,赢得他们的支持,如将老党员、农村文化人等有影响的精英分子组织起来,成立村级治理顾问委员会等等,发挥其作用。 

总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系统化要求各个主体之间要通力合作,打破封闭的状态,加强主体间的合作交流,通过合理有序的开放,把过去因行政分割的乡村关系网重新沟通、建构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力量。各个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自己在整个治理分工中的地位,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建构出一个乡村治理主体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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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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