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的建构策略
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是立足于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这一前提下,以系统化的方式方法对乡村治理各主体间如何发挥作用、协调发展的认知。在明确了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含义后,如何构建一个适合我国目前社会和乡村情况的治理主体的系统是个新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乡村治理主体发展的一些困境和不足,笔者认为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化的构建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1.加强各个主体间的资源整合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乡村治理有其转型时期的特殊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有效地在乡村地区展开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政权为主的制度性主体所提供的正式制度如法律、政策等支持,一味地强调国家权力的无限制、无差别的输入。要十分注意利用非正式制度主体的作用,即重视乡村社会内生性主体,例如宗族、家庭、农村社会精英。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充分整合乡村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与此同时,对于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主体在面对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应当利用并适应正式制度主体所提供的法律、政策等资源,积极得到正式制度主体的认可,从而获得在当前环境下的合法性基础。
2.正视各个治理主体的地位,构建一个均衡协调的治理体系
构建一个乡村治理主体系统就必须要明确每个治理主体的自身责任和主体间的界限。在科学地分析各个主体优势和弊端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资源,从而才能保证乡村社会治理可以有效进行。归根到底,乡村治理最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为乡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只有在这个最基本的目标完成后,乡村治理的其他目标才可以实现。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应当做到乡村治理政策的系统化。所谓的治理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治理乡村社会而采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总称,是政府根据具体的乡村治理需求而制定的,旨在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和乡村社会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处理好乡村社会的发展效率和公平问题的一系列政策。国家在制定这些政策的时候要全面考虑乡村社会内部的经济、文化、政治、现代、传统等诸多因素。要保证政策的系统化就必须要有全局精神,不能采用和过去一样仅仅考虑其中一方面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样的做法,否则就会带来各方的矛盾。那么,治理政策的系统化就是要做到,在政策制定的内容上,要逐步丰富起来,要涉及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的全部,不仅仅只关注治理,更要关注乡村建设或发展;在治理政策目标上,不应当只是追求乡村社会的绝对公平和稳定,要正视合理的冲突和一种相对的稳定。
其次,建立各个治理主体间的新型的分工体系。实际上,在乡村治理的系统内每个治理主体都是一个承担不同任务的单元,合理的治理分工体系是治理好乡村社会的关键。根据有关的社会分工理论和我国当前的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当前乡村治理应当注重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相结合。过去我们的乡村治理总是呈现出自上而下的领导方式,即所谓的垂直分工格局,各个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按照权力大小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个主体间地位不平等、自主性差。垂直分工格局容易使得乡村治理系统固化,从而使得自我发展动力不足,也容易滋生腐败。那么,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加快,未来的乡村治理分工一定是垂直型分工和水平分工相结合的一个分工模式。正视各个主体间的差异,鼓励水平分工,从而降低在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克服重复治理的弊端,有利于乡村治理的和谐发展。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乡村治理主体分工体系也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可以说治理分工的优势在于它的比较优势,而这种比较优势是随着所处的时代环境和资源变动等要素变化的,所以那种过去一成不变的静态分工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乡村治理需要了。在注重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分工同时也要注意各主体间的协作,协作是分工的保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协作能力的高低是彰显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充分合理的分工基础上,可以按照每个治理主体自身的特点和作用,统筹兼顾、协调配置、扬长避短,充分地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效益互补。运用和发挥好这种协作能力,对于乡村治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营造一个法治环境。面对乡村传统的社会维系模式已随着现代化日趋式微的现状,作为更高层次的治理主体,国家应当积极承担起在乡村社会中树立新的社会权威的责任。显然,在现代国家管理体系内,法律无疑是充当这一角色最好的选择。可以说,在一个日渐成熟的现代社会里,法律逐渐地取代专制和暴力成为一个社会人们共同认可的规则和权威。没有法治保障,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种无序状态。治理主体间关系的处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关键,就乡村治理主体关系问题而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个主体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的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呈现一个多元化的模式,不再是一家独大的单一的治理模式,有学者就指出民主制度的嵌入改变了国家传统自上而下高度一元化的村治格局,中国农村治理进入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型的变革时期,农村民主在国家强有力的推动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11]20。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不能总是陷入一个极端化的循环中,一味地强调集权或者一味地鼓吹分权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唯有法律化、规范化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有效地实现村治和谐。这就要求明确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和权限,发挥好制度性主体和非制度性主体两者的积极性。同时,两大类型的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监控下实施权力。总之,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从而为现阶段农村居民提供一个生活预期是当前亟待重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