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实践中,有很多举措都能做到对症下药,治标取得了显著效果,并且在不少方面已经开始由治标转向治本。对这个取向,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同时也需要指出,治标并不必然走向治本。停留在治标的可能性存在,治标之后由于制度未建立而又退回原地的可能性也存在。
防止出现这种后果,一些重要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我们认为,其中有三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第一,在权力约束方面,如何防止约束权力的路径和手段过于单一而带来的边际效用递减,乃至改革出现变形的可能性?第二,在权力使用方面,如何防止为推动改革强化权力而弱化乃至取消民主?第三,如何在改革决策和改革推进过程中,有效地防止既得利益的要挟和绑架?这三个问题处理不好,会牵动全局,甚至会对改革的走向产生重大的改变。
关于多元化约束权力
这些年来的最大进步之一,就是由过去实际上不承认权力约束,逐步确立了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理念。可以说,去年开始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起于改善党群关系,但相当一部分内容落脚到对权力的约束。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从当代社会比较成熟的经验看,对权力进行约束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多元的、来自各个方面各种不同性质的约束,才能共同编织出一张监督权力之网,使权力在人们期望的轨道上运行,这无疑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本质含义。
从类型上分,权力约束有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和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两大类。在权力对权力的约束中,可以分出纵向的权力约束和横向的权力约束。纵向的权力约束又可细分为上对下的约束和下对上的约束。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中的所谓“非权力”,是指那些按照民主政治运行规则把权力授予特定人群、自己主要只留下必要权利的力量,因而也可以称为“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它既包括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也包括了政党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等方面。无疑,权力的张力是巨大的。我们看到,即使在所有这些方面的监督 和约束都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不能说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没有了。对廉洁指数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我们也只能说,在那里,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现象得到了比较有效的遏制。
相比之下,应当承认,我们的权力约束现状,尽管和过去比有长足进步,但与应达到的状态相比仍有相当的距离。从理论上讲,既然我们认可了权力必须受到约束的理念,也就等于认可了所有上述方面的监督约束的正当性。但从实践上考察这些监督和约束,我们不难发 现,它们所达到的程度参差不齐,是不健全的,还做不到相互交叉,相辅相成。在有的方面,我们不但有足够的力度,而且建立了比较严 密的体制和机制。上对下的监督当属此列。这一年来我们建立了巡视制度,进一步增加了针对领导干部的禁止性规定,强化了纪委的作用,说明上对下的约束这种形式,我们用起来轻车熟路、得心应手,也很有效。在有的方面,我们则正在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度。例如,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推出的八项规定,在制止权力滥用方面起了急刹车的作用,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拥护。但是,人们更期待这种做法能够长久地坚持下去,这就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在有的方面,我们可能刚刚破题。例如,十八大提出了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体系,十分令人振奋。但到底怎样才能做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仍需要深入探索。还有一些方面,我们可能连破题都没有。譬如政党监督。我们决不搞西方的多党制,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条不可逾越的原则。但是,我们却尚未系统思考,应该用什么样的有中国特色的体制和方式,来体现足够力度的对执政党及其手中权力的监督,填补好不搞多党制留下的监督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