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完全有理由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表述为“民本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有一定的张力关系一样,即便是按照统治思想来理解民本主义,即民本与民主之间有一定的张力,也并不影响“民本主义民主”思想的成立(何况第一个提出民本主义的梁启超其实把它视为中国的民主思想)。原因在于:第一,民本主义与民主的本质性一面是一致的;第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本主义已经有了落地的工具,就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难道不是一种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民主的大概念就是公民参与,而自下而上的参与可能是不平等的,有强弱之分,结果并不必然公正;而群众路线是自上而下的“逆向参与”,可以平衡自下而上参与之不公正的结构性问题。
如果说“民本主义民主”是一种价值模式,那么它的实践模式是什么呢?这可以从历史和实践中找到答案。以民为本的思想必然是关心“致治”的,即国家得到治理。从先秦始,中国的致治思想就非常丰富并延绵不绝,康熙说:“致治之道,人才第一”。治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与民主并驾齐驱的一个热词,在中国已经变成国家治理。这样,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可以被理解为“可治理的民主”,简称“治理民主”,它是实现作为价值模式的“民本主义民主”的实践模式。可以说,自古以来中国相对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强项就是治理或者说治道,治道理论非常发达。在现实世界政治的比较上,中国的治理要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相对于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具有现实和道德上的比较优势。比如,如果在竞争性选举意义上比较中国和印度,西方人认为印度优于中国;如果在“治理民主”的意义上比较,中国则是印度的老师。
“治理民主”的构成要素是:参与——国家自主性回应——责任。首先,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参与的形式又有诸多的次级实践形式,比如选举、协商、信访等。其次,自主性回应。回应性是所有民主理论都特别重视的,但是好的、有效的回应一定是建立在国家自主性基础上的,即国家有能力不受社会的控制;很多国家的“无效民主”,要么是无力回应社会的参与,要么是缺少国家自主性,被社会势力绑架或俘获。第三,责任政治。通过国家自主性的选择性回应,对参与的诉求作取舍,进而作出负责任的决策。“自主性回应”是“治理民主”的最重要特征。
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中,很多立法和政策过程都充分体现了“治理民主”的实践。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首先是建立在社会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了解社会诉求;其次是决策者有选择性地作出回应,并不是一概接受;最后是负责的权威决策和政策执行。
相对于竞争性选举或者党争民主,“治理民主”兼顾了民主和治理两大流行观念,不能治理的民主是不可欲的。更重要的是,相对于竞争性选举,“治理民主”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实践模式,其中包括次级的实践模式,比如协商、分权、自治和选举。因此,这种实践模式不仅更能体现民本关怀即民主本质,也更具有程序上的真实性和正义性。民主怎么能一选了之呢?相较于选举,立法和政策实施过程更关乎百姓的切实利益,这个过程的“参与-回应”才能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过程,从而更能反映程序的公正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