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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改革与国家治理:中国经验分析(3)

第二,1978年开始,中国政府不得不通过财政体制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1980年开始了财政分权改革,实行了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收入分成体制。1980年以前,中国财政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大锅饭”的制度,中央财政统收统支,建设预算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然后下达各省执行,相应资金由中央财政部下达。这种体制给地方机动的财力极小,税收原则上要100%上缴国库,因此,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只等中央政府下拨计划。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国政府采用中央与地方签订财政上的“承包”协议,形成了以划分收支为基础的分级包干和自求平衡的财政关系。“分灶吃饭”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动力,但使中央财政能力受到了削弱。“分灶吃饭”是一种财政承包制,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为了过好自己的日子,势必“两手抓”,一手抓税高利大的地方企业,一手抓市场封锁,结果导致了地区分割、重复建设,地方主义加剧。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想尽办法多占中央的“便宜”和好处,一方面“跑部钱进”,一方面大搞“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各种方法都极有创意。相反,中央财政却捉襟见肘、被动应付。有研究认为,到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22%左右,与发达国家50%~70%的比例相差甚远。中央财政手中拮据,想利用财政政策调节宏观经济往往力不从心,只得伸手向地方求援,让地方多做贡献;而一些财政能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倚仗财力雄厚,通常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为了纠正偏差,确保中央财政能力,1994年开始对“分灶吃饭”进行升级改革,形成了目前实行的中央/地方分税体制。分税制的核心是分税、分征、分管,同时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就是“切蛋糕”,即将“蛋糕”一切为三,一块为中央所有,一块为地方所得,还有一块为双方共享,这样就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关税、消费税等为中央税,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为共享税,其他为地方税。1994年以前的财政收入,中央占三成,地方拿七成;而1994年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可以得到50%以上。这种分税制保障了中央政府财力的急剧增长,但导致了“国强民不富”的新问题,而解决这种新问题又成为新一届政府财税改革的任务。

第三,通过建立经济特区试验制度探索政策创新突破口。1980年,中国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它们不仅获得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更重要的是享受了一个有利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以及更多的经济发展自主权,包括引进项目审批权、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现在,经济特区政策已经从局部试验阶段走向普遍推进阶段。

第四,通过企业改革激活经济主体的自主活力。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鼓励私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释放社会的产能,同时设法激活国企活力。从1978年底开始,中国政府推行企业改革,这个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第二阶段是1993年之后,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在保持自来水、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银行等国营主导的同时,探索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具体时间表,“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希望通过15大领域的60项具体改革,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许多观察者认为,此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改革决定实则是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它对中国未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虽然不能把新一届政府的“全面深化改革”定义为分权化改革(事实上,“全面深化改革”更加强调统一的国家治理能力,更加强调中央政府对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更加强调中央集中管理),但是,改革设计也贯彻了该分权就分权的原则。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涉及分权化改革方面,全会提出:(1)实行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责任;(2)转变政府职能,削减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给企业和社会更大的自由;(3)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些改革内容表明,中国的分权化改革即将转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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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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