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流转的运行模式与制度安排
国外土地流转经验及其运行模式。美国土地流转。在美国刚建国不久,美国的“西进运动”鼓励拓荒者建设自己的家园,并免费赠送土地,之后逐步确立了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美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关注农地流转问题,因为美国实行的是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土地制度,再加上美国历年来重视个人产权,因此美国有着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在美国,以租佃制为主要方式,市场调节流转,土地买卖和出租都很自由。在流转过程中,大多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地主或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转让中,一般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签订经济契约,其目标主要在于扩大农场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运用先进科技与管理⑥。政府保留了相当多的对土地的控制管理和收益权,目前美国4.7万个农村合作组织覆盖成了全国网络。
日本土地流转。二战后头四年,日本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实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耕者有其田”制度。日本政府从《土地法》(1952年)开始,到《农业基本法》(1961年),倡导以租赁为主的规模经营。之后日本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也紧随其后。面对农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并执行了《土地利用增进法》,其中政府鼓励农户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出租、出卖或放弃自己的土地。日本政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也在农地问题上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中介作用,鼓励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同时,日本政府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扶持与培育,积极引进西方中介组织发展的经验和理论,在国内成立多个由各县、市町村政府及农协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⑦。1999年颁布《新农业基本法》制定了新农民进入农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计划,为土地产权流动创造社会条件⑧。
法国土地流转。法国在大革命后农业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农地闲置,效率低下。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法国政府决定重振农业,改革土地继承制度,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另外,法国政府还做了以下工作:首先,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鼓励部分青年农民到工业、服务业去投资或就业。其次,鼓励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国家通过中介组织去收购和转卖农地,订立长期租约,以刺激投资。同时,法国政府还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其他的相关机构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转,最后,法国政府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确保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鼓励建立适度规模的中型家庭农场及其组合,为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低息货款⑨。目前法国只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两种农地经营制度,其政策大大促进了农地的有效流转,现在六成以上的农地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
国外土地流转的制度性规定。上层设计是制度规定的保障。美、日、英、法四个国家虽然各自的土地制度不同,但都重视土地的利用而不是土地的归属。各种制度本身性的规定,大都来源于上层设计,因此这些国家的土地流转都具有政治性,国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土地是一种公共资源,关乎到公众的基本利益,国家拥有土地的管理权和规划权。从美、日、英、法四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控制非常强有力。如日本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来完成的,法国政府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土地流转的实施,美国则是通过其权责明确的交易秩序原则来进行的⑩。
公平自由是制度规定的基础。土地流转的核心内容是保证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完善对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补偿机制。英国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侧重于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建立土地开发利益回馈的社会制度。日本则重点对农民权利加以保护,建立中介机构和认定农业者制度,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法国也是侧重于保证土地农业用途的不可变性,设有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美国保护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需要占用就必须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来获得(个体的无偿捐赠也是可以的)。另外,国外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来实现土地的流转,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活跃的背景下,这对于我国来说比较有借鉴意义。比如,法国的土地银行,日本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土地交易机构,实现土地合理和有序的交易。美国由于其土地产权清晰,土地市场最发达,其农地买卖和出租均很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