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与“社会”:两条路线的并立
众所周知,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围绕着在个人权利的实现中国家与社会孰主孰次、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分野:一派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另一派强调以社会为中心,突出社会的能力与意义。近代以后,沿着这一理论分野逐渐形成了两条思维路径,即“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与社会路线相比,国家路线更关注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的作用被认为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自马基雅维利始,经布丹、霍布斯,再到黑格尔走的就是这条路线。
现代意义的国家观念,即把国家视为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的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已萌芽[5]。马基雅维利将国家利益看作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源泉;君主可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不惜任何手段;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目的可以说明手段正当,国家可以依据“国家理由”(reason of state)行事。布丹则赋予国家以现代意义。他发现主权才是国家的本质,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正由于此,主权便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至高无上性。
对国家路线给予系统阐释的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了全部权利,而主权者却没有参加契约,因而后者不受契约的约束,其权力是绝对的、至高的、无限的。不过,主权者的权力也有底限——为权利让渡者保留保卫自己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霍布斯坚持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中,他却倾向于国家权力。
显然,霍布斯追求的是“安全国家”[6],然而,当人们透过这一国家权力运作的黑幕,就会发现一个“无限国家”的阴影,以及被这一阴影牢牢笼罩着的脆弱的社会。按霍布斯的理论,社会确实能够受到国家的保护,但事实上除了那些国家承诺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消极自由”外,社会更多受到的是国家权力的支配、侵扰和渗透。霍布斯使国家拥有了保护与支配社会的角色与使命,同时也拥有了相对于社会的绝对优势,从而开创了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了后世。
黑格尔的视野较霍布斯开阔。他将社会看作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的第二种道德组织形式。由于以私利为根基,社会中充满了无休无止的冲突与斗争。这种不足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得以克服,国家不仅代表公共利益,同时还能保证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利益。因此,不仅不应该将国家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还要使国家控制社会。黑格尔的国家观以更理论化的言语表达了对国家的崇拜:国家本身是目的,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的;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符合实现国家这一最高目的时才有意义。此时国家已不仅是中心,而且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本质与意义之所在。无疑,黑格尔将国家路线发挥到了极致。
社会路线对国家持消极态度,通过社会契约论倡导社会的先在性,又通过论述经济领域存在的合法性证明社会的外在性。洛克、亚当·斯密、潘恩、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坚持的是这条路线。同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思考,同是以社会契约为逻辑起点,洛克与霍布斯的结论却截然不同。斯科特·戈登曾将两个人比作连体儿,虽然“总是一起出现,但他们的面孔却朝着相反的方向”[7]。洛克不大信任国家权力,对其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表示担忧,更强调社会的非政治性。尽管他未完全区分国家与社会,但他主张,国家基于契约委托所产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要对社会负责;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只有工具身份。洛克所设定的这种关系范式——正如一些学者所注意到的——引出了两种“思想导向”,一是对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倡导,二是对社会摆脱国家干预而自治的自信[8]。
紧随洛克其后的是亚当·斯密,他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并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论述了独立的、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经济领域存在的合理性,为“社会外在于国家”的思路注入了实质性的内容。正是这一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思想,为后来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潘恩则走得更远,他不仅赞同洛克限制国家干预以抵御专制主义的主张,还把这一倾向发挥到了新的高度。他坚信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不可容忍的祸害”[9]。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可以自行克服冲突与动荡,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有争议的是孟德斯鸠的理论。虽然他假设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君主制政府,但他思考得更多的则是如何使政府受制于法律,如何受制于社会。在他看来,社会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构成一个非政治的领域,而在于它构成了权力分立与多样化的社会基础。在考虑如何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时,他注意到了别人所没有看到的社会“中间权力”即高等法院、教会及贵族的存在和力量[10]。
对这一路线进行系统阐述的是托克维尔。他认为,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专制主义对现代社会构成了威胁和冲击;在民主的名义下,社会沦为国家权力的支配之物。虽然,积极而强大的政治机构是民主的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但必须防止权力垄断。他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路,主张将政治权力分配给多元的社会部门,突出公民行动的民主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抵抗国家专制的屏障作用。在他看来,拥有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11]。
显而易见,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有一个共同特点:在关注国家或社会一极的同时,也忽略了另一极的地位与作用。正如皮尔逊所注意到的:要么单纯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安全保障、利益整合和福利供给,成为“国家中心型社会”(society-centred state);要么片面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对立,倡导社会的自主和自治,忽略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成为“社会中心型国家”(state-centred society)[12]。
这一倾向在20世纪得到了较好的校正。进入20世纪后,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趋向交融与整合。当代各种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如新自由主义的“大政府”理论、保守自由主义的“弱政府”理论,9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强政府”理论、“第三条道路”的“中政府”理论等,开始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性。但透过各个流派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风格迥异的定位与诠释,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的两条暗线尤在。这也是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大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