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原理室主任 王金柱
【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 主体责任 纪委 监督责任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领导责任和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政治责任,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倡廉过程中,以思想教育和严厉惩治为主要措施,把人民群众作为治理腐败的根本依靠力量,重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毛泽东也强调过反腐倡廉中的责任问题,延安时期,他在和黄炎培进行的著名“窑洞对”中,提出“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也才能走出“历史周期律”。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党内出现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1952年,毛泽东在关于“三反”斗争的社论中强调,“任何负责人员也不容许忽视或放弃领导这个斗争的责任,任何人也不可以怠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根据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逐步探索和形成的一项党内法规制度。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反腐败。反腐败要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但反对搞群众运动,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尤其要运用教育和法制这两个重要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形成与发展,有效借鉴了我国改革开放实行责任制的成功经验。责任制,作为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要法宝,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企业、单位等范围推开。实行责任制,关键要抓好责任是什么、责任在谁、责任如何落实、责任如何监督与追究等问题。实践证明,责任制落实到位的领域,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着重从体制机制上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从中央到地方重新设立了专门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组或纪检员,县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建立了行政监督机构。时任中纪委书记的陈云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最早提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域实行责任制,他明确提出,对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陈云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一是关于各级党委的责任,强调各级党委只有在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严肃党纪、政纪,党风才能根本好转。二是关于各级纪委的责任,明确提出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职责是,无论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理,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要始终坚持既依靠组织,又依靠人民群众。1984年,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首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把端正党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责任制”。
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央把党的建设提升到“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一个全新的重大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从1995年8月开始,中央纪委在黑龙江省、安徽省和武汉市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试点。
1998年1月,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决定,要求抓紧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同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规定》初步回答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谁抓、怎么抓、抓不好怎么办的问题,明确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出明确的部署和要求。2008年10月,在上述《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批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党中央、国务院颁布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强调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予以明确,同时,关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框架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迫切、更加复杂。为此,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着重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