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落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值得关注
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存在困难与障碍。反腐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公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线索惩处腐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让腐败真正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群众参与度应成为衡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效果的重要标准,实名举报率应是其中的核心指标。这个指标不仅可以直接反映群众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也可以看出群众对党政机关尤其是反腐机构的信任程度。一般而言,实名举报率越高,说明公众对政府越信任和支持,腐败在公众的监督下会大幅收敛。目前各地实名举报率普遍不高,一方面说明群众参与反腐败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更为重要的是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反腐败存在障碍和困难。首先,举报制度不健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激励机制缺乏,有奖举报尚不健全,一定程度制约群众举报腐败的积极性。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整,对举报人保护不力,有的举报不但得不到及时处理,反而惹火烧身,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参与反腐败斗争成本高、风险大,人身安全甚至得不到保障,很大程度影响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和效果。其次,公开力度和效度不够。党务、政务、社务、办事公开质量不高,党员群众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群众对党委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不熟悉,对信访举报程序不知晓,对参与反腐败的途径方式方法不了解,造成群众参与的“客观不能”。
腐败“亚文化”盛行。文化环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养分。廉洁文化崇尚和传导积极健康的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腐败亚文化则在人们思想观念上形成“梗阻”,销蚀反腐败政策执行效力,促进了腐败心理动机向腐败行为的转化。当前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不把党风廉政责任当成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有的还对中央反腐决策说三道四、满腹牢骚,说反腐过了头、反“四风”该刹车,抱怨“为官不易”,调侃“官不聊生”,夸大“为官不为”,希望风头一过又继续“自由轻松”用权。这些抱怨和侥幸心理的背后其实是扭曲变态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一种想维持不正常利益的病态需求和渴望,从根本上说是腐败亚文化在作祟,封建特权思想、拜金主义、官本位、潜规则等腐败因子在作怪。腐败“亚文化”让个人私欲膨胀任性而不受规制,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疲软乏力而不起作用。受这种文化浇灌浸泡久了,自然就生长出特权“基因”,结出腐败的恶果。有的党员干部老是觉得自己高人一等、非同一般、地位特殊,有一点点权力尾巴就翘到天上,在长期的阿谀奉承吹捧中,滋长了傲慢骄横的心态,听不得半点批评,受不得半点委屈,不愿也不想接受监督制约,因而现实中出现“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也出现了“塌方式”腐败。由于改革不到位,一些制度操作给腐败“亚文化”留下了空间和机会。如工资、津贴、评优评奖、医疗等与行政级别紧密挂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级别”无形中变成了指挥棒,成为个人奋斗的目标,当官就高人一等,官越大特权越多、本事越大、得到的好处越多,官本位意识不断被强化,党的宗旨意识被淡化和削弱。主体责任落实如果缺乏文化道德力量的支持,必然难以坚持。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尚未被自觉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权力规范有效运行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培育正确的权力观念,要求合理配置权力、依法规范权力、正确对待权力,让权力服务于权利,而不能凌驾于权利之上。法治社会中的权力是“有边”的,法治社会不允许有绝对的权力。权力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所有权力均来自人民,通过法律方式授予。只能依法行使权力,而不能随意创设权力。但这些法治常识经常被一些党员干部遗忘。有的将权力作为人生奋斗努力的目标,把上级视为权力的源泉,想尽办法讨好领导捞取权力;有的扭曲权力的本质和宗旨,颠倒了“主仆关系”,把自己当成了主人,群众变成了“奴仆”;有的领导干部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把自己的讲话当法律,批示比法律管用,为办事方便随意发“红头文件”。在有的人眼中,国家宪法和法律可有可无,工作中常常被遗忘,平时想不起,经常记不得,该用用不上。法律法规挂在墙上、说在嘴边,但就“落”不到地上。在这种文化环境下,领导的意志和态度主宰法律的实施,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这一要求,对于很多习惯于传统治理方式的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和考验。
社会诚信体系不适应现实需要。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一项基础工程。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存在的问题较多。如信息内容不完整,组织部门只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但对于处级以下干部,并来强制性作出要求。一些重要岗位、关键部门的干部未纳入诚信监管范围,导致“小官巨腐”现象频频出现。与干部管理监督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银行信贷、纳税、判决执行、重大合同履行、水电煤气通讯等公共服务费用缴纳、违反治安管理处理、履行社会公共义务、交通违规等,领导干部管理单位并不掌握,干部的诚信状况凭印象打分,难以全面客观描述。干部提拔选用考察多半依赖纪委和组织部门掌握的信息,社会诚信体系的信息很少得到运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诚信体系建设的法律,缺乏统一机构着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方、部门、公共服务和中介机构等各自为政,多头重复建设,信息收集、整理、使用、储存、分析等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系统各自封闭相互分割,出现众多信息“孤岛”,缺乏统一有效、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信息查询面临诸多不便和困难。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履行欠缺有效的抓手和工具,预防腐败存在客观困难。虽然党委和纪委开展了众多的廉政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日常监督等工作,但欠缺社会诚信大环境的支撑,很多工作只能停在表层,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效难以得到保障,大量权力运行仍然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