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定位与完善思考
从我国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发展演进的历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订,实质上是深化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非常重要的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因时代条件的变迁和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多次调整,但总体上讲,以“文化大革命”为界,主要表现为党委领导、上级纪委指导的“一重领导、一重指导”体制和党委与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如1950年2月24日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明确了党委对同级纪委领导、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指导的“一重领导、一重指导”领导体制,并强调:当上级纪委与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做决定。1955年3月,《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如上体制进行了调整,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并明确了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部分领导关系。但一年后,党的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再次调整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重新明确了党委对同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关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大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短暂沿用了八大党章所规定的“一重领导、一重指导”领导体制后,便于1982年9月通过的十二大党章中确定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一双重领导体制一致沿用至今。
应该说,无论是“一重领导、一重指导”体制,还是“双重领导”体制,其制度模式来源都是苏联党的监察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所借鉴的是苏联斯大林时期党的监察制度模式,而非列宁时期党的监察制度模式。后者的特点是:一,党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二,党的监察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列宁去世后,斯大林逐渐改变了列宁所构建的监察制度。尤其是1934年1月的联共(布)十七大,根本改变了列宁所构建的监察制度模式,规定党政监察机关在组织上分开,成立苏联人民委员会苏维埃监察委员会,隶属于苏联人民委员会,从而将原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下属的党中央的监察委员会。不仅如此,还将原来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全国党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改变为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中央委员会领导,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工作。这些改变造成了党政监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为降低,从党的监察机关的职权看仅相当于联共(布)十四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党纪检查委员会,失去了列宁时期的参与和监督党委决策的权力,无法进行事前监督,进行事后监督的能力也大为降低,并形成了单向的监督体制。这是导致斯大林的个人极权和苏联共产党的消极腐败的重要原因。
从理论上分析,按照政治学原理,监察机关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保持监察机关相对的独立性,保证监督主体的地位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监督客体。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其因双重领导体制而形成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密切相关。
应该说,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确立,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命题的提出,改变了长期存在的纪委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的状况,使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监督权,形成了党委和纪委分工协作机制,在健全与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监督机制由此初步形成。
当然,在现有基础上健全、完善党的监察制度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党委与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关系,仍需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应按照监督主体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监督客体的有效监督原则,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现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而言,应改变现行的侧重同级党委领导的机制,明确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对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证制约和监督权高于或平行于被制约和监督权。二是由各级党委和纪委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处理重大事项,进一步扩大纪委的职能和权限,使其由主要负责维护党纪、政纪的事后追惩权限,扩展为拥有事前监督、制约决策、监督决策的执行和对决策执行不力进行惩戒的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和制约权限。三是在赋予纪委较大职权的同时,为了避免其滥用权力,应确保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的制约监督权和最后的决定权。
【注释】
①③“积极发挥国家监察工作在反浪费斗争中的作用”,《人民日报》,1955年6月21日,第1版。
②“一九五〇年人民监察工作总结及一九五一年工作任务的报告(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政务院第八十八次政务会议批准)”,《人民日报》,1951年8月15日,第3版。
④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认清形势,鼓起干劲,力争党的监察工作大跃进”,《党的监察工作》,第83期,第2页。
⑤“必须忠实地向党委报告工作”,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党的监察工作》,第117期,第2页。
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人民日报》,1955年4月5日,第1版。
⑦⑧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成立以来的工作报告”,《党的监察工作》,第66期,第2页,第4页。
⑨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中央监委关于纠正某些党的监察干部不尊重党委领导的错误的通报”,《党的监察工作》,第80期,第9~10页。
⑩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七个省、市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座谈会情况的通报”,《党的监察工作》,第75期,第4页。
“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总结”,见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编:《党的监察工作》,第70期,第5页。
李思潮、孙国明主编:《纪检监察工作通鉴》,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3年,第227页。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魏明铎主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0页。
《人民日报》,1955年4月5日,第1版。
魏明铎主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全书》,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99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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