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力求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在党风廉政责任制中,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发生根本变化的显著标志。
首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纵观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历程,如此明确细致地将党委的责任具体表达出来,尚属首次。
其次,使党委负主体责任,实质上是强化其责任意识,并给予其内在的监督和制约,而非扩大其权力。从字面上理解,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容易令人产生进一步扩大其权限、造成权力更加集中的误解。实际上,党委负主体责任,恰恰是为了给予党委更多的制约。正如习近平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可以说,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使党委的主体责任成为其权力行使的内在制约力,也为外在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再次,对于党委负主体责任的目标,有了清晰的指向。党委负主体责任,明确指向“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目标,力求以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加强党的领导。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要靠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如果党组织像个大车店、大卖场一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那还能有什么核心力量还能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吗?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他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就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
通过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及目标指向,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及职责也随之更加清晰。
关于纪委的监督责任,习近平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显然,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为前提的纪委监督责任,主要体现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上。对于纪委而言,明确其担负相对单一的监督责任,实质上不是削弱而是强化其监督权。
首先,有助于纪委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主业。长期以来,纪委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作任务不断增加,有些工作逾越了纪检监察机关边界,主业被湮没在众多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之中。由于纪委不能聚焦于反腐倡廉主业,其职责与权限不清,使得“有的干部在纪委当常委、委员,认为只是挂个名、弄个待遇”,从而在实际上削弱了其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因此,纪委明确职责定位,有助于其聚焦中心任务,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进而增强其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其次,有助于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确立,围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的变革也在深刻进行。习近平指出,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对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有所改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同时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显然,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革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确立,其落脚点是使纪委拥有较之以往更大的相对独立性,进而拥有作为监督主体更大的权威性,从而确保党委与纪委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再次,有助于改变长久存在的消极痼疾,激发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由于职责权限不清、履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不够,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不想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所谓“不想监督”,是主观动力不足。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工作是少做的好,少做少出毛病”,到当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外在表现惊人一致,其思想源头也如出一辙。所谓“不能监督”,是由于纪检监察工作长期不能聚焦于主业,造成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有限,其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落实举措都难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制约着纪检工作质量的提高。所谓“不敢监督”,是受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影响,纪检监察机关从干部的配备、干部任免、干部调动、干部提拔、人员编制、经费划拨等一系列决定纪检干部命运的大事都掌握在党委手中,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不敢主动监督,甚至有的纪检干部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确立,有助于改变纪检监察机关长期存在的“不想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痼疾,使其在勇于担责、积极工作中不辱使命,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获得其应有的地位。
综上所述,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确立,重新调整了党委与纪委的职责与权限,有助于改变长期存在的党委与纪委紧张、微妙的关系,一方面强化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明确纪委监督责任、责任追究机制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完善,强化了对党委的监督力度,从而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使党委与纪委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对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推进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具有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