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
中国在21世纪编纂民法典,和法国19世纪制定民法典、德国20世纪制定民法典有着很大的不同。人类文明的进步,时代的日新月异,对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32亿,手机网络用户有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网络技术发展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如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亟须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电子政务的普及也逐渐改变了一些登记和注册的样态,这些都需要改变民法中的“公示方法”。
此外,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资源环境逐渐恶化,风险社会等特点都应在民法典编纂中体现,渗透到具体条文的制定中。“比如,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向受害人保护倾斜,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必要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法定补偿等相衔接,形成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编纂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法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法即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王利明说,许多高科技的发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巨大威胁;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等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人格权立法规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此时编纂民法典,意义格外重大。”在王轶看来,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主要大国都有独具本国特色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阶段被制定出来的。
“步入21世纪的中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关键阶段,有了多年的准备,中国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引领发展潮流的民法典。”王利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