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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民法典

朱慧卿绘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缩影。专家学者建议,在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的基础上,对现有民事法律,按照统一的原则、科学的逻辑重新建构,形成和谐一致、体系化的民法典,以解决当前分散立法导致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次重启制定民法典,原因何在?为什么采用编纂形式?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编纂?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纂小组”)的专家学者。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已颁行,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民主法制,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从批发改为零售”,根据轻重缓急,推出民事单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3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力量壮大,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编纂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从司法实践看,制定民法典的现实需求也十分迫切。“在现有分散立法的状态下,单行法有的相互重复,有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突出。”王利明说,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不同而导致的。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编纂小组成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说,市场经济越发展,法治中国越发展,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越突出,到了不得不认真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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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