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显然是一个持续运动过程,但站在运动的起点,首先需要讨论的是一个标准问题,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包括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化、法治、效率与协调五个标准[11],而国家治理能力应从组织结构设计、顶层设计、民主合法性基础以及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价值四个要素予以衡量[12],因此“合理的价值排序与价值均衡、科学的制度与公共政策安排、强而有力的组织支撑以及有效的体制机制创新是构建成熟的现代治理体系的基本路径”[13],需要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地位、多元治理结构、企业社会责任来重塑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14]。综合国内外理论研究的既有成果及对国家施政纲领的研读,我们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内化三大标准,即科学、民主和法治。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意义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理性”在宏观层面可以被理解为经济之于政治与社会的基础作用。“实际上,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到当代的西方学者,都未曾割裂经济学与道德的联系,或宣称财富创造本身即是目的。相反,他们都把物质生产看作是促进美德、创建文明生活的手段。”[15]尽管中国的GDP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但国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国际经济全球化导致竞争加剧,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正视的现实国情。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治理”的诉求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的“公平”发展。包括国家已出台的多项政策安排,例如通过产权保护实现市场资源的公平使用,协调劳资矛盾、公私矛盾以促进利益共享,完善权利、机会与规则平等的制度设计(市场参与、准人等公平规则),深化国企改革消除特权利益,改革市场监管、破除地方保护、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二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正是由于改革开放至今长期执行的唯GDP的经济主导型模式,使社会发展累积了“以生态换发展”、“以不均衡谋均衡”等至今已反噬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经济发展绝不能再忽视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平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民生”之于社会系统稳定的根本意义,即通过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民生保障体系,解决上文提及的经济不均衡发展战略导致的民生层面的社会不公与缺乏问题,从而从根源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风险。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主诉求
民主治理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与之相反,“政治不平等几乎可以说就是政治动乱固有的一面。”[16]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主诉求主要通过治理的多元化实现,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应首先明确治理主体,而治理主体的核心问题在于治理主体的公共权力或内在结构如何构造,即治理主体构成、定位及其权力分配问题。
传统国家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单向行为,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以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广泛参与实现多元化。作为国家治理任务和过程的主要承担者,国家与政府问公权力系统内部关系的重构表现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往政府对市场经济与社会活动的过多干预不仅造成政府与公众的诸多矛盾,并且一再抑制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及其自身修复和发展的能力,政府自身改革创新的动力也逐渐衰减。政府职能界定与职权边界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质量。政府的自我定位,应是建立一个以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职责的有限政府而不是一个全能政府,并在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学会放权和分权:政府内部继续放权以提高各级政府效能,即以财权与事权相符为原则,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上下级政府间以及不同职能部门间等各类“政府间关系”。政府向市场、社会组织分权以培育非政府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能力。“社团缺乏,组织发展层次低下,乃是政治混乱而动荡的社会的特点。”[17]受两千多年来中央集权主义影响,且历史上缺乏社会自治传统,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迟缓,民主意识淡薄,如何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培育各类非政府组织成为国家合作共治的真正主体,使之理性、有序、依法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实现国家治理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合作,尚需在意识、法律、规则、制度各个层面积极试点、推进建设。而只有各类治理主体拥有并有效发挥其自主性,治理能力随着专业化和职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化国家的民主治理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主张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水平客观反映其治理能力。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限制和约束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意义,即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公平公正。在法治的源头,立法是执法与司法的前提,任何组织、团体、法人、个体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法律与规则的制定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在规范上的专业度直接决定法治的质量。则立法既要改革,更需创新。国家既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改革与社会发展相悖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在体制、机制方面不断创新。执法与司法是对治理主体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培养职业政治家、职业文官和法官、职业律师并不失为提高政府执政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的途径之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范畴,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是以德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与“法治”并行的“德治”至少应突出三个层面的理念:信任、价值承继与认同。关于“信任”,当下中国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可以分为相互作用的两个领域,一是“普遍信任”,其主体是社会公众自身,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并将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而日渐成熟;二是“特殊信任”,其责任主体为政府本身。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通过“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等新型政府再造过程,在重建公众信任方面取得进步,但数字和网络时代政府公信力面临更大挑战,如何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获得认同,成为重建公信力、整合多元治理主体的关键。关于“价值承继”,应该看到市场经济在创造丰富物质财富的同时,对社会价值体系产生巨大冲击,信仰缺失、道德滑坡、“三观”模糊,极大影响了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而民族价值观的失落毫无疑问是民族衰亡最突出的表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承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是公民社会良性发展、时代进步与民族自立的共同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如若主流价值观未能在治理主体中内化,则“治理”就不能脱离“强制”的手段,服务、对话、主动等治理所要求的运行方式就仍是一纸空谈。使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公民共同理想作用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治理者的正确引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于“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18]认同既是信任与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其作用的延伸。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是基于社会成员广泛的自觉的价值认同,而非外在强力压制基础上的高层次稳定格局。[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行动中,唯有从下至上的建立认同感,由基层到中层、高层达成社会共识,才能使治理主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同根植于草根,增强国家荣誉感与民族自豪感的凝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