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区域一体化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布局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进入新的“瓶颈期”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以区域和行业为对象的分割管理模式造成资源难以得到有效整合,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的结果难以实现,环境污染整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一体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难以形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必须通过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措施,从更大的范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管理和人力资源配备,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统筹环境保护工作。京津冀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和长三角、珠三角一样,是对现行分割式发展模式的重大突破,是对现行生产、生活模式的新发展。
建议在第 3条(基本政策)中,增加一部分内容作为第 3款,即“国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区域一体化的规划和措施,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布局,减少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机制要有所规定
雾霾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相互影响、叠加的结果,因而防治雾霾需要采取多方面、互协同的措施,但雾霾的防治最终还得依靠一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机制。
为此,在体例的设计方面,建议:在总则里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等条款,需体现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的要求;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部分,大气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应当考虑污染的区域化特点和要求,如政策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年度总量控制、日均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收费、现场检查、有奖举报等;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专门的一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或者“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专门的制度和机制;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目前,意见稿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
传统的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立足于义务本位,监管模式是命令加控制式的管控模式。在这个模式下,权利义务的关系比较简单,环境问题相对简单,行政监管的成本较少,也较为容易见到监管成效。但是,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还在进一步简政放权,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要求,理顺市场、社会、企业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和监督的作用,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
另外,环境保护市场的关系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环节较多,若是仍然按照以前的监管模式,与此相关的监管工作将无力开展,更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2013年年底到 2014年年初的全国性雾霾就是传统的大气污染监管模式存在失灵之处的实证。
由于社会参与具有监督覆盖面广、时间上的连续性等优点,可以有效弥补环境监管视野不足和现场监管的非连续等弊端。这种非意识形态的监管模式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适用,表明这种监管模式是保障环境管理活动的有效措施。为此,我国的环境立法也应当有所作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
建议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修改:第3章标题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此举可以名正言顺地把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特别是媒体的参与、监督纳入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之中;增加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为在后续的修改中设置“信息公开与环境保护”专节甚至专章打下基础;规定权力监督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时,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设立区域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这可以限制地方各级政府继续奉行地方保护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