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体系首先要动态优化宪法
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法治体系的建立,在顺序上、逻辑上首先要动态优化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最上位的法,在经济社会转轨中,中国的宪法看来还需要一轮一轮地修改。而宪法下面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段时间,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理念上最值得称道的一个进步,是从“法律”和“法规”一体化的发展中形成两个方向,即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列上去的是不能做的事,这是为企业、对市场主体打造的最适合的“高标准营商环境”。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首先得到了明确提出,其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实施负面清单。对于企业和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是负面清单上没有的,什么事情都可以做,“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焕发潜力、活力、创造力。正面清单则适用于公共权力,即“法无规定不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在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力做任何事的,即“权为民所赋”。这一逻辑隐含的实际内容是抑制官员动机中内在的“权力最大化、责任最小化”不良匹配,权责约束清楚到位。
把对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和对调控主体的正面清单合在一起,显然是比现在状况更理想的法治环境。如此覆盖着的法规体系,第一重要的事项是有法可依,无论是负面清单还是正面清单,最好能够一步一步推向全覆盖。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比较成熟发达的经济体,比如英国、美国,也不敢说自己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把所有的事情都穷尽了,也需要不断动态地优化,中国作为一个转轨国家更是如此。
在有法可依的起点上再往下走,还有人们过去说惯了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和现实生活的差距还很大。我认为,在有法可依后面其实还先别讲执法必严,中国现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有法可依”后面马上加上一条:有“良法”可依,其后再强调执法必严。目前尚有很多“法”的水平是相当低下的,甚至可以说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相当多。改造恶法、不良法,是全民族无可回避的任务。白纸黑字未必代表着公平正义,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简单“依法执行”,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得到解决。中国要走向现代国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境界,不建设法治社会是注定没有出路的。总书记在司法工作会上提出,要清除我们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取向是“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这个方向完全正确。
要给出弹性空间,不断推动立法进步
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要把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问题放到非常高的地位上,制度设计好了,坏人就不可能任意横行,制度设计不好,好人也会被动犯错误。只有制度才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才能摆脱依靠以领导人的个人精力、注意力、偏好决定党和国家整体运行轨迹的风险。习总书记提出的“依宪行政”下的全套规范制度建设,与之是一脉相承的。但这些在现实中还是会遇到一些很有挑战性的问题,举两个具体的例子:一是上海自贸区。自贸区所需的众多新规则和现行法规都有所冲突,但现实中,针对所有和自贸区所需新规发生的矛盾,明确了在处理上都要给自贸区让路;二是当年我国加入WTO,所有和WTO规则相抵触的法规都要被清理掉。这与“严格执行法规”的理念看上去有所冲突,但如果要使法治能够达到一个合格的境界,是必须要考虑鼓励先行先试因素和“变法”革新的,必须给出弹性空间和不断推动立法进步。先行先试的意义是积累经验,不能说试验无懈可击、非常完美,就是成功了,而以后出现调整就是失败了——可以此视角看待房产税的“两地试点”。总书记已非常明确地表示,今后的改革要继续鼓励先行先试,要继续鼓励摸着石头过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