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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潮流所趋

中国要走向现代国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境界,不建设法治社会是注定没有出路的。从逻辑取向上说,“法治”只有好的法治,没有坏的法治。法治的首要任务是剔除现有制度体系中的“恶法”,法治的目标是“良法善治”,也就是“好的”法运行在现实秩序中,达到了“好的”效果。

中国要真正走向现代国家 ,不是贴东西方标签的问题,而是在看到前边的探索之后,把各种人类文明提升的要素,真正综合在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联结里,形成一个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十八大提炼的三个层次二十四个字的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包容了所有自文艺复兴以来人类文明不断提升的主流要素。必须承认,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某些属于人性的东西是相通的。

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法治体系的建立,在顺序上、逻辑上首先要动态优化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最上位的法,在经济社会转轨中,中国的宪法还需要一轮一轮地修改。

中国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有了历史性的新起点,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但以后决不是自然而然地就能实现“中国梦”。如何真正避免这样那样的陷阱,是有重大实际意义的真问题。要使其中复杂的利益协调相对平稳地进行,需要以法治化建设的进步来提供保障条件。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在海宁观潮后挥毫写下:“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多年前曾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看到他的这一墨宝,非常感慨。孙先生这样一个伟大的政治人物,在面对旧中国满目疮痍、设想《建国大纲》而寻求“振兴中华”之时,高屋建瓴地看到一两百年以后的大潮流趋势。

我们作为研究者,要学习这种前瞻性的开阔眼界,看到什么是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认清顺势则昌、逆势则亡的历史规律。关于这种只能顺应的世界潮流,我认为现在已可以清楚地归纳为这样几条:第一是工业化。这别无选择,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唯一的几千年古老文明没有中断的民族,落伍就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第二是城市化。工业化必然伴随城市化,过去我们曾经荒唐地让几千万人上山下乡,逆势操作,最后得到的是客观规律严酷的惩罚。第三是市场化,即市场取向改革。第四是国际化或全球化,已表现为以“入世”锁定全面开放格局。小平同志的判断非常清楚:不改革开放是死路一条。正是有了这样巨大的扭转,我们的路才越走越宽。第五是信息化,或者说是高科技化,也即所谓第三次产业革命浪潮。除此之外,显然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不可逆转的要素,即依法治国、法治化、民主化。新生代的主流诉求一定会在上述这些轨道上综合体现。

法治的目标是“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法治化”为主题,鲜明强调了“依宪治国”、“以宪行政”的总原则,并给出了法治建设的全面指导和推进制度建设的部署。我们知道,要实现全社会可预期的稳定环境与健康发展,就需要有现代文明范畴的法治。

比如,以经济的眼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财产权问题,将有一系列的逻辑节点可以展开。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经济社会转轨中,我国宪法已经过几轮修订,估计还需不断修订。对于1982年在彭真同志主持之下修订的宪法,现在很多人是给予高度评价的,但其后仍不可避免进行多轮修订。最近一轮修订给我留下特别深刻印象的,就是在原来宪法中表述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旁边,增加了“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我当时就意识到,增加这样的表述有进步,但还不到位,以后还得修宪。“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表述上“神圣”两个字只是渲染意义的,关键在“不可”两个字,这意味着公有财产受侵犯的情况下,一定要有惩戒措施跟上;而到了私有财产,只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交代受侵犯怎么办。如果这个表述是在平时文章或者口头言说里出现,无伤大雅,但是写入庄严的宪法,我认为还是不够的,它没有解决在“私有财产权入宪”这一重要问题上“受侵犯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句话写进去总比没有好,所以要承认上一轮修宪有进步,但还没有到位。

最近某份报纸的第一版上一个醒目的大标题也有问题,说“党内不能形成贵族阶层”——这看着正确,但它只反映了简单的价值取向。有品位的文章必须接着说这个“不能”后面的一套防范机制是什么,仅仅说“不能”在比较高端的文献里,只是非常初级的“引语”,往往并没有在人们的思想材料里增加哪怕一丝的新贡献。如果说党内不能形成贵族阶层,接着要讨论的就应该是,怎么样封住党内形成贵族阶层的空间,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顺着这个思路,我们马上可以想到习总书记的一句话:“把权力关进笼子”,这就有建设性了。

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是有权力的,这个权力就是公共权力。如果公权由一个一个具体的私人执行,肯定会扭曲,立法的关键是把权力关进笼子,力求最大限度减少扭曲。如果笼子是法律,那就还要说到一个我们的治国理念——法治,注意不是法制,翻译成英文不是rule by the law,而是rule of the law:现代文明要想实现健康的民主化,一定要用“法治”的治理概念,真正“走向共和”。在义理上讲,“法制”以法律为统治工具,“法治”则是“法律的统治”,表达“法律最大”的思想。“法制”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制”是静态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度体系有好有坏。“法治”则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体系得到有效实施的动态描述。从逻辑取向上说,“法治”只有好的法治,没有坏的法治。法治的首要任务是剔除现有制度体系中的“恶法”,法治的目标是“良法善治”,也就是“好的”法运行在现实秩序中,达到了“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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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