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党员参与讨论问题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宽。党内的相关事务尤其是重大事项,事关每一名党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着不容忽视的关联,而且必定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单位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党务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能否通过卓有成效的开展党建工作促进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发展,让全体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这和党员能否对党建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密切关联。传统的做法中,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必须经过其所在党支部的批准之后逐级上报,渠道较为单一、繁琐,而且党员的顾忌较多。而在当前,许多党组织通过网络、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极大地拓宽了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党务的渠道,且能够让广大党员畅所欲言、消除顾忌。
再次,拓宽了党员选择和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渠道。在以往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过程中,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图,忽视了党员的选举权利,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党内民主。而在当前,从党中央到各基层党组织,均十分重视通过各类渠道和举措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其参与选举和参加竞选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公推直选”等方式将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选举权完全“托付给”广大党员,党员的选举权不再受到束缚,这无疑成为一种大胆、新鲜的尝试。
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有了新发展。在具体的党建实践过程中,我党加快了保障制度建设,以更好地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障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我党对党内选举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选举制度,将单一的提名方式改进为多样化的提名方式,党员的民主权利有了更大保障。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畅通。比如,“结合巡视开展选任用人专项检查,开通‘12380’短信举报,形成信访、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受理平台,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渠道”②,有效促进了党员意见表达制度的发展,极大地保障了党员的参与权。党内监督制度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党内监督工作卓有成效,一批党内领导干部在党员的检举控告之下而接受组织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处刑罚。
中共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有待提升。我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在近些年来得到了不断提升,许多地区构建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规章制度。2008年起,广东省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各部门对省党代表的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的硬性答复时间,倒逼各部门落实党代表权利。2012年年初,广东省首次采用组织提名、全委会民主推荐、常委会差额票决的方法产生省委委员提名人选,避免“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可视为广东在党内民主的体制机制探索上取得的又一进展。”③党员主体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重要的建党原则,是我们推进当前党建工作应该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只有让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但是,当前依然有部分党组织及其党员并未深刻认识党员的主体地位,或者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比较模糊。某些以组织名义做出的决定,并未体现多数党员的意愿。长期以来,部分党组织强调对党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对如何服务党员、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问题缺乏思考,更缺乏实践。
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党员民主权利是作为党员的天然权利,是党的章程直接赋予的重要权利,也是凝聚全体党员智慧和力量、实现我党兴旺发达、不断开拓进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保障。最近这些年以来,我国各级党组织不断加大了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而使那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戒。即便如此,目前我国部分普通群众乃至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被侵犯,少数党组织从来未公布党费使用情况,对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传达不到位甚至不传达。少数党员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被侵犯,按照内定人选规定候选人提名条件的现象在部分基层党组织中依然存在。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是由于当前我国党的法规中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相关的法规有待完善和健全,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戒性还显得较弱,而对某些党员的检举揭发行为未能得到很好的支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