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治理创新研究 > 正文

中国村社权力的困境与出路(4)

核心提示: 由于村社权力与村民利益联系松散,加上国家权力挤压和现行法制的架空,导致中国村社权力陷入困境。村社权力缺乏权威,村社干部迷失角色,村社规则约束柔弱。其后果是村社权力功能流失,乡村社会组织资源贫乏,村社治理手段不力,村民权益受损。只有尊重村社权力固有属性,明确其固有职能,赋予其必要信任,夯实其物质基础,才能救赎村社权力。

四、村社权力的出路

解救村社权力的困境,需要尊重其本性,明确其职能,对其赋予必要信任,夯实其经济基础。

(一)尊重村社权力的固有属性

村社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在村、组集体中形成村社权力,通过村社权力保护团体利益。村社权力的固有属性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特殊诉求:首先,需要确认权力主体地位,保障其独立利益、独立意志、独立的行使程序。保障行权者运用自由意志,审视所处的社会环境,考量村民群体需要,运用现有的经济社会资源,行使决策权力,实现对内进行组织、对外开展交易的功能。其次,需要保障村社权力对外的排他权。当下排他效力对抗的对象主要为强势的地方政府,需要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干预村社事务的边界,以免来自政府权力的过度干预。最后,需要兑现村社权力的强制力。运用约定俗成的规则和道德准绳,结合正规的法律与明确的契约,赋予村社权力以强制力。

(二)明确村社权力的固有职能

解决村社权力问题的关键在于激活村社权力,发挥其固有职能。村社权力的外部职能与国家权力衔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村委会对于村社内部职能包括:(1)召集权,即负责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执行权,即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3)管理权,即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4)经营权,即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和运作集体经济;(5)代表权,即对外代表本村开展工作。

(三)赋予村社权力以信任

村社权力存在的功能在于维护村社公共利益,其应然状态是:村社权力来源于村社,村社权力服务于村社,村社权力受制于村社,村社自行支付权力运行的成本。税费改革前,政府通过村社权力从村民身上汲取经济资源,村社权力成为政府的工具,村民对其不信任;税费改革后,政府不依赖村干部为其从村民身上收取税费,两者结盟关系结束,政府转而对村社权力采取限制态度。舆论媒体侧重于村社权力腐败等负面报道,社会对村社权力持不信任态度。各方的不信任和限制措施,共同废弃了村社权力,导致其无所作为。

村社权力是村民的集体利益,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社会,对于村社权力的废弃导致村社利益、村民利益损失,破坏了村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只有在赋予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村社权力的功能。虽然自改革开始我们就意识到村社组织和村社权力的作用,党的历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历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在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完善农村各类组织,加强村委会建设,但是,这些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村社权力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制度政策扶持村社权力,还需要宪法、行政法、物权法、土地法等法律共同发挥支持作用。

(四)夯实村社权力的物质基础

村社权力依附于集体组织,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现行立法掏空了村社权力的经济基础,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乡村社会,集体经济匮乏,村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依赖。村社权力困境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通过村社权力对于分散的农村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规模效应,并在市场交易中提高谈判地位;激活农地所有权,赋予村集体对于农村土地更大的支配权与收益权;国家对于农村的补贴,不仅要直接补贴村民个人,还要补贴村集体,使村社组织有能力进行公共产品提供。

注释:

[1]农民进城务工增加了收入,但导致家庭分离,无法兼顾生产与生活。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EB/OL].二十一世纪,1997,8(42)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9704023g.htm,最后访问,2014-03-26.

[3]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J].中国法学,2006(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唐清利.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规则——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J].政法论坛,2008(3).

[6]唐振宇.村干部的积极性在哪里?[J].调研世界,2001(10).

[7]吴毅.双重边缘化: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J].管理世界,2002(11).

[8]速水佑次郎.社区、市场与国家[J].刘守英,詹小洪摘译,林毅夫校.经济研究,1989(2).

[9]刘刚.农地纠纷中的乡村权力与权威——对一起农地纠纷的调查分析[J].东南学术,2008(6).

[10]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
[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村社   村民政治   基层权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