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社权力陷入困境的后果
村社权力是村社治理工具,为其应然功能而存在,村社权力陷入困境的严重后果是村社权力功能流失。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资源贫乏
对于乡村社会而言,村社权力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样,属于全体村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从某些方面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村社权力的品质影响村社和村民的实际利益。“对于处于半自给状态的农民来讲,由于他们所面对的生产与交换条件的限制,在用市场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时往往会遭受普遍的失败,因而常常要依靠社区关系来矫正市场的偏差。”[8](P57~62)我国乡村的村集体组织、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自治性农民组织、公共服务性组织的出现是农村社区对于市场经济的回应措施,在这些组织活动中塑造了不同形态的村社权力资源。通过村社权力整合资源、协调村民行动和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村民利益。
但是,中国农村传统的家族组织解构,革命时期的农会组织解散,村组组织在推行承包制以后功能衰退,农业合作社等产业组织薄弱。自从家庭承包经营恢复了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承包经营权基本上掏空了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固化了这种关系,也极大地消解了村社权力。该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村委会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并无实质性的利益内容,第一项属于程序性权利,第二、三项属于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障和监督性质的权力,第四项是外接性的规定,本身并没有明确包括组织农业生产这样的积极权能,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也没有借此赋予村社权力更积极能动的权能。长期以来的制度建设中注重对村社权力的约束,村社权力从外部和内部遭受削弱;而正式制度规则对于村社权力疏于保护,忽视村社权力的自有功能与独立性。导致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村社权力无法正常运行,乡村社会的权力资源贫乏。有学者认为乡村公共权力与权威的缺失是当下农地纠纷频发的基础性宏观体制根源[9](P42~47)。
(二)村社治理手段不力
村社中的人们处于群体生活关系之中,村社中存在着治理活动,村社权力就是其中的治理手段,以实现村民的自治活动。作为协调村社成员之间关系以及社员与村社之间社会关系的手段,村社权力的功能在于对村社的人、财、物、事进行控制、规划、运用、组织、协调。村社权力的具体功能结构依据村民生活需要设置。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由于村社权力饱受困扰,又缺乏法律政策的充分支持,村社权力难以在村社治理中有所作为,村社治理手段不力。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不善、公共服务无从提供、公共设施无人维护。
(三)村民利益不保
村社权力是村社中的运作机制,村社权力能否有效行使,直接影响着村民的生活利益。村社活动中,一部分事务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主要涉及有限的当事人之间事务;另一部分事务通过民主表决机制解决,主要是村社公共事务的决策活动;还有一些事务通过村社权力解决,主要是村社公共事务的执行活动、协作生产活动的安排和生活规则的执行。社区生活秩序依赖村社权力秩序的保障,一旦出现村社权力滥用和柔弱无力状态,则会导致社区生活秩序失范。村民生活利益来源于三个方面,家庭经营收入、村集体份额利益和国家财政补贴。其中,村集体份额利益的多少,基本取决于村社权力的运作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村社权力是村民生活利益的保障手段。农村全面推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领域的经济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农户,另一个是村集体经济组织[10](P327)。家长的权力意志主导家庭组织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村社权力意志主导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又会转化为村民的份额利益。总之,村社权力是村民的一种手段性利益,通过村社权力的有效行使,可以为社区带来直接利益,为成员带来间接利益;如果村社权力功能流失,则会对村民利益带来损害;如果村社权力功能荒废,则村民利益不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