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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决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引领(2)

《决定》秉承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关系结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提法,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全面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强调党的领导“三个统一、四个善于”是对依法治国一次里程碑式的全面推动。回答了:一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方式方法。包括支持各领域、各部门依法施政履职,提出、推行党的主张,向国家重要领域、部门和岗位推荐领导人选,研究制定重大、综合性治国理政措施,推动各领域、部门和单位运用、实行民主集中制,听取司法工作报告,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其它重要事项。二是回应和解决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做了一系列保障性规定。在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的同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违法干预司法,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任免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在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基础上,以党的最高《决定》的形式,为解决敏感的官员插手司法案件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对牵涉到党权与司法权、纪委和政法委与法院和检察院等领导与被领导的复杂问题,做出的重大制度性规定。三是明确了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党的纪律规定、规矩要求范围广于、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党领导人民把自己的主张、政策和纪律规定、规矩要求等上升、制定为国家法律后,要认真遵守和执行法律,各级党的组织和个人无一例外地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国家法律是任何人必须坚守的底线,党内党外都不允许凌驾于党纪国法尤其是宪法之上的特殊人员。四是要求各级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处理。司法机关重大事项要向党委汇报,重大问题要请求党委协调;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家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原则上不过问具体个案。这样就把“依法治国”变成一系列人人都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原则、办法措施、具体氛围。意义非凡,作用长远。同时,《决定》还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从而解决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成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受地方党委政府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干涉案件查办的问题。以及从提升中国“司法职业化”水平出发,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和工作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侦查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努力推进侦查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侦查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侦查办案人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无疑将保证司法公正进而至于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的同时,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与崇尚以及内心拥护与真诚遵从,真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法治文化的普及推广,以及共享法治中国的无限荣光。

三、要自觉把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依法从检,严守规矩,老老实实接受各方监督,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和提高办案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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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