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决定》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持和拓展。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今天,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比起32年前在党的十二大上第一次提出这个命题时,要深刻得多。党的文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总道路和具体道路构成的。总道路就是十八大报告第二部分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道路、城镇化发展道路、政治发展道路、文化发展道路和反腐倡廉道路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无疑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识的深化和拓展。
二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新概括和新阐释。《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阐释这个总目标时,用一个“前提”、一个“贯彻”、五个“体系”、两个“三位一体”、四个“环节”和一个“目标”(简称:115241)对其丰富内涵作了概括。
一个“前提”,就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政治方向;一个“贯彻”,就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行动指南;五个“体系”,就是指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重点任务;两个“三位一体”, 就是指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基本原则;四个“环节”,就是指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基本要求;一个“目标”,就是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重要目标。《决定》还论述了为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定》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总目标的内涵作了全面阐释。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决定》精神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既有统揽全局的意义,又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基本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上的一脉相承,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