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弹劾制度的“有为”与“难为”
唐代监察制度非常完善,为每一个御史行使弹劾职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证。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监察御史弹劾所及,几无死角。但是,进入中晚唐时期,国势已经不能与前期相比,弹劾事件的统计资料也显示出唐后期官僚社会的衰败特征。
(小标题)唐代监察制度的完善程度前所未有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共有23名官员。长官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们既是御史台的行政长官,也是纠察百官的具体执行者。其下属有三院:一,台院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相关的各类事项。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负责监察朝廷礼仪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三,察院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较台院和殿院,察院的职权范围最为广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均在其监察范围内。
(小标题)宰相、御史台长官都可能被弹劾
在《唐代监察制度研究》一书中,曾经统计了唐代文献中的153起弹劾事件。在这153起弹劾事件中,被弹劾的有中央官僚133人(包括15名宰相),地方官僚50人。在这些弹劾中,除去极少数具有党争性质之外,绝大多数属于严肃的执法行为。
在弹劾宰相15例中,有近一半来自八品监察御史。除了宰相,御史台的长官也可能弹劾。这些历史事实反映出,唐代弹劾制度的结构设计在实际运作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制度与运作是一致的。特别是监察御史弹劾所及,几无死角。
(小标题)君主、宰相和御史的博弈
弹劾是一个关乎百官仕途发展的严肃行为,对那些掌握权势的高官更是如此。因此,唐代弹劾制度的发展过程,始终与宰相的干涉纠结在一起。弹劾程序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因此发生的。
唐肃宗即位前御史弹劾前要先将弹劾状呈送中书门下、即宰相机构审批,弹劾权限因此受到了很大限制。然而,宰相希望御史弹劾权限受节制,君主未必如是。在古代社会的权力分配中,君主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宰相专权。但是,进入中晚唐时期,国势已经不能与前期相比,御史职能的正常发挥,经常受到来自宦官、藩镇等势力的干扰。不过,整体上看,弹劾制度一直到唐末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小标题)唐后期在京官员长期缺席朝会,皇帝也无能为力
唐代规定,在京的五品以上文武高官和中书门下两省的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等官员,都要参加每日例行的朝会,觐见君主,商讨国事,这些人称为常参官。同时,首都长安的全体官员,每月初一和十五出席在大明宫紫宸殿举行的百官朝会。然而总是有很多官员以各种理由长期缺席朝会,甚至有在外面宴请游玩者。
本来,唐朝关于缺席朝会的处罚有明文规定,唐后期中央又几次重申:“文武常参官如有迟到,或缺席者,御史台记录姓名,罚一月俸禄。有三次缺席者,执行弹劾。”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某些中央官僚对于国家的朝会制度熟视无睹,毫不在意。这些事例生动地揭示出,原本象征君主至高无上的朝会制度,此时,已在官僚士大夫心目中发生了动摇,官场已有人心涣散之势。
(小标题)地方官员贪污横行,却难以严惩
唐后期地方吏治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贪污腐败事件频发。据统计,唐后期地方官坐赃渎职的事件是唐前期的2.5倍,而且贪腐的规模为唐代历史之最。
唐宪宗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在奉命前往剑南东川核实泸川监官任敬仲坐赃一案过程中,又发现了已故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任期间与管内多名刺史的严重贪污渎职行为。地方官肆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程度与规模都令人震惊,然而,这次弹劾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宪宗责成地方观察使将上述私吞的他人财产如数退还本主。对涉案刺史各罚两月俸料,政绩考课全部定为下等。除去追还赃物、罚款若干以外,在量刑上竟然不了了之。
一方面是严重的犯罪事实,一方面是宪宗制裁表现出的软弱。如果我们联系前面几代君主不能解决中央官员长期缺席朝会的事件一起考虑的话,应该会马上感受到,唐后期以来,从上到下的社会氛围中,负能量的增长日益凸显。中央与地方官员表现出的素质与敬业精神,都今非昔比,大打折扣。历史无情地告诉我们,当社会的负能量积蓄到一定程度,当大唐帝国一旦发生倾斜,由此而产生的巨大惯性,将是不可逆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