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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惩贪:“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3)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导 刘凤云

 

四、直追到那些贪官的子孙成为穷人

具体做法之三,亏空官员一律革职与“追变家产”。与以往不同的是,雍正朝增加了将亏空官员一律革职分赔

与追变家产两项严厉的处分。即“嗣后亏空钱粮各官,即行革职,着落伊身勒限追还。”“凡亏空官员于题参时,一面严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员,封其家产追变。”“亏空之官查其子有出仕者,解任发追,完日开复。”

这些定例表达了三个信息,即亏空官员本人审明革职、勒限追补;任所及原籍家产变价赔补;子孙也一并解任承担赔补。对于亏空数额较大的官员,在追赔中的处置尤其严厉,本人在革职后还要被监禁起来,家产一律查封。

例如,雍正元年九月,道员许大定因亏空银米甚多,雍正帝下令将其监禁在湖广,其亏空银米由湖广总督审明勒限追完,若不完,便将许大定正法。而许大定在山东道任内亦有缺欠银两,则交予山东巡抚查明,移咨湖广督抚追取,许大定原籍的家产则交与地方官看守。又如,雍正二年,雍正帝以原任陕西布政使萨穆哈亏空甚多,情节恶劣,命将“伊子有在西安者即于彼处提拿监禁严追,有在京者十五岁以上,俱着拿交刑部监禁严。”雍正四年三月,甘肃巡抚噶世图有亏空未完钱粮,擅自回京,惹怒雍正帝,他令吏兵刑三部“遣员驰驿迎往,严行锁拿,交地方官解交石文焯收管”, 随后羁押在兰州追赔。

雍正帝一向认为,贪官婪取之财都是“肥身家以长子孙”,所以他必欲穷追,追赔过程中的“严刑夹讯”当绝非个案,子弟中的为官者还要受到行政上的连带处罚,直追到那些贪官的子孙成为穷人,且不吝功臣勋戚、不分人汉人以及任何高官显宦。雍正帝之所以实施严厉之手段,是因为亏空的事态十分严重,仅官方档案有记载的亏空数额就在千万两之上,未登记在案的亏空更是不知凡几。而查处的结果更是,自督抚到州县几乎无官不亏空,每一亏空的背后都有一条利益集团的关系链。仅隆科多受贿案就牵扯到赵世显、满保、苏克济、甘国璧、吴存礼、鄂海、佟国勷、李树德等八名督抚行贿,他们大都是背负巨额亏空的直接责任人。而在江苏巡抚吴存礼的一张借欠库银的清单上,记载着他亏空45万余两的库银去向全部用于行贿,而受贿之人自王公贵族、朝廷权要如大学士及各部院尚书、侍郎等官员竟达219人。

五、成立了直属于皇帝的独立审核机构“会考府”

吏治腐败到如此程度,如果不重加惩治,贪风难以止息。正如雍正帝在事后所说的那样:“朕若不加惩治,仍容此等贪官污吏拥厚资以长子孙,则将来天下有司皆以侵课纳贿为得计,其流毙何所底止?”而“贪黩之风不息,则上亏国课下剥民膏。”

清查亏空的目的,说到底是国家在经济上对官僚个人非法占有的全面清算并收归国有,因此对官员个人而言是一次利益的巨大损失,没有人愿意将已经到手的银两再拿出来,也没有人能心甘情愿地将挪用侵欺的银两算在个人赔补的账上,而且要赔到倾家荡产。所以,清查亏空的过程是十分艰难的,而赔补的过程就更加不易。地方官为掩饰亏空无所不用其极,而在共同的利益下,互相徇隐包庇是其通用的手法。

正由于清查的难度之大,雍正帝最初设想的三年为限的清查并未达到预期目标。于是,雍正帝又开始了第二个为期三年的清查。期间,一个有效的机制是在中央成立了直属于皇帝的独立审核机构“会考府”。同时,各省清查亏空的大员,全部调换上以“风力”著称的干练能臣,其中山东巡抚黄炳、广西巡抚李绂、直隶巡抚李维钧、山西巡抚诺岷、江西巡抚迈柱、广东巡抚杨文乾,以及河南巡抚石文焯、田文镜,湖广总督杨宗仁等,都是在雍正帝清理亏空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封疆大吏。在这过程中,凡是清理亏空较有成效的直省大都属于追补亏空严厉的地方,且几乎所有的亏空在弥补上都采取了分赔与追变家产的措施。最重要的还有,雍正帝在弥补亏空的过程中,实行了耗羡归公的财政制度改革,在补足财政亏空的同时,改变官员低俸状态,实施高薪养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澄清吏治进行了制度性修补。经过七年多的严厉整顿,吏治与财政清理初见成效。雍正八年二月,雍正帝宣布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 对此,乾隆皇帝有过这样的表述,他说:“皇考世宗宪皇帝惩戒贪墨,执法不少宽贷,维时人心儆畏。” 而且,对亏空的追赔一直持续到乾隆初年,乾隆二年,皇帝发上谕说:“从前侵贪挪移应追之项,已于恩诏内令查,果家产尽绝力不能完者,概与豁免。” 而这场政治飓风对官场吏治也的确起到了警示作用,所谓“人心渐知畏法,风俗亦觉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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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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