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旦发现亏空,必令亏空责任人赔补
雍正朝政治向以严猛著称,而清查亏空更是犹如一场政治飓风,几乎所有的官员都卷入其中,其手段之厉,尤其表现在追赔上,用雍正帝的话说,叫做“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
具体做法之一,限时补足亏空。继位伊始,雍正帝破例将内阁草拟的《登基恩诏》中有关豁免官员亏空的条文删除,一个月后,即在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谕令全面清理钱粮,除陕西省因用兵外,“限以三年,各省督抚将所属钱粮严行稽查。”在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亏空,必令亏空责任人赔补:“凡有亏空,无论己经参出及未经参出者,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如限满不完,定行从重治罪。三年补完之后,若再有亏空者,决不宽贷。”雍正帝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雍正元年初,山东巡抚黄炳奉命向皇帝报告了调查山东仓谷案的情况。山东从康熙四十五年至康熙五十三年八年间,以存贮粮食为名,累计收银240多万两。本来这些银子应该用来购买谷物存放,但实际上只有93万两被用来买粮食,剩下超过六成的银子被当时各级官员按股私分,其中尤以时任山东巡抚的蒋陈锡和登州知府李元龙分得最多。山东仓谷亏空一案,在康熙末年已风传各省乃至京城,雍正帝在登基之前就有耳闻,他在即位后立即升黄炳为巡抚,就是希望他能严查此事。黄炳也未负雍正帝所望,迅速将其中情节查明奏闻。
对此,雍正帝批示要对主犯李元龙严惩。他说:李元龙“家私数百万,而仍贪酷不已”,罪不容诛。李元龙与前任巡抚李树德为同宗,“同通不规,扰害百姓。此等不肖种类,当一面拿问,一面参处。在此人身上追出数十万金以养尔山东百姓,不是好事么?丝毫看不得向日情面、众人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因为雍正帝明白,官员贪污,多是为家庭子孙谋利,正所谓“妻妾欢悦童仆饱,始知官职为他人”。发此狠话,反映了雍正帝惩贪的坚决和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决心。
三、用婪赃得来的钱买官者尤其不可饶恕
具体做法之二,责任上司分赔。在如何弥补亏空的问题上,雍正帝仍然继续以往的由亏空本官以及失察上级分赔的政策,即连带责任制。所谓“州县力不能完,则上司有分赔之例。” 对于亏空官员,经审核确系因公挪用而无侵欺入己之人,勒限一年内赔补,全完准以原职补用。而对于失察并蓄意徇庇之上司则重点惩治。
雍正元年五月,经湖广总督杨宗仁清查,湖广(湖南、湖北)两省的亏空情形十分严重,原任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七位高官都被查出对亏空负有责任,但七人中只有湖北布政使张圣弼尚且在任。于是,杨宗仁提出由张圣弼及现任官员分赔完补亏空的方案。
雍正帝批示说:“湖广亦参得第总督、巡抚、布、按七人,一样七个东西,具(俱)该正法者。但朕初登大位,不忍将负皇父封疆大臣即加诛戮,所以容彼一命。但此等无项之亏空,亦不应全作在张圣弼一人身上,恐不能完结,将来止于家产尽绝而已。所有牵连(原任湖广总督)满丕等之处,当入内合力赔补方是。你们如今为什么替他们设法完结?如他们不畏死、不能时,再以钱粮为重,还不迟。”
也就是说,雍正帝虽然将应该杀头的“总督、巡抚、布、按七人”暂且饶其不死。但认为,这一亏空案,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布政使张圣弼一人身上,且湖广亏空数额巨大,以张圣弼一人财力根本无法弥补,将来最多只能追到他家产尽绝。而且,总督、巡抚作为上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满丕,此前曾以白银三十万两献于康熙帝的九子爱新觉罗·胤禟,以期得到湖广总督的任命。雍正帝对此深恶痛绝,所以指示在处理赔补亏空时,要同时追究满丕等责任人的责任,让他们合力赔补,表示一追到底,说亏空者不赔,除非“他们不畏死”,直追到他们真正无力归还时,再由现任官员设法赔补。显然,雍正帝认为这些贪官污吏罪无可赦,用婪赃得来的钱买官者尤其不可饶恕,处置绝不手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