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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权属性理论探究

【摘要】修复因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鉴于我国理论界对于公诉裁量权属性的认识仍未统一,特对其从权力基础、历史发展与可裁量性的多重维度进行重新定位。将公诉裁量权的本质属性归纳为:兼具诉权与国家追诉权之权能、权力制衡及可裁量性等。通过对公诉裁量权属性的准确定位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方向指引。

【关键词】刑事裁量 公诉裁量权 属性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起诉而言,检察官通过行使公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能够起到缓解审判压力,保障被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促进矛盾化解及社会和谐等多重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调节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法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普遍呈扩大趋势,这足以显示出其在现代公诉制度中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公诉裁量权是建立在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不可避免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滥用的情形,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等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研究对象基本属性的认识与把握定性是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具体到公诉裁量权,国内现有理论多集中在实施与控制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如果在相应的基础性理论研究方面还存有争议或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只关注对策性研究,极易导致结论的偏差。公诉裁量权在刑事司法中不是与侦查权、公诉权及审判权处于同一位阶的独立性权力,而是在公诉权基础上的派生权力,公诉裁量权属性的研究无法完全脱离公诉权与检察权的范畴,但是,目前关于公诉权及检察权的属性定位还不甚明确,直接影响对公诉裁量权的属性认识。因而,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多维视角重新定位公诉裁量权的属性是非常必要的。

基于公诉裁量权兼具公诉权与裁量权的双重涵义,从而确立公诉权及其可裁量性是进行公诉裁量权属性研究的两个基点。同时,公诉裁量权虽然在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愈加凸显,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理念与司法框架等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其具体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因此,以比较法研究的宏观视角对公诉裁量权的源起及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与分析,有利于把握其本质属性。具体而言,以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定位之争为契机,通过权力基础维度之辨析、历史发展维度之考证及可裁量性维度之探究,进而全面揭示公诉裁量权的属性。

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定位之争

“在西方法制层面上,裁量的渊源应当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的裁量权。”①现代法学理论研究中,“裁量权”却并非独立的、专有的法律术语,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裁量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从程序的纵向结构上看,侦、控、审三阶段都存在裁量权的运用;从主体的角度看,警察、检察官及法官亦均有权行使,可见,在不同研究语境下,裁量权被赋予的含义不尽相同。公诉是一场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行为发动的追诉活动,当“公诉”与“裁量权”的语义产生碰撞时,便诞生了公诉裁量权在刑事诉讼理论中的特殊含义。

公诉裁量权概念也不是统一的,而是随着制度背景、诉讼模式及界定角度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布莱克法律词典》按职能将公共领域自由裁量权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其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对刑事案件作出是否指控、起诉、辩诉交易、量刑建议的恰当的自由选择的权力。这种界定侧重强调公诉裁量权对具体行为的自由选择性。我国关于公诉裁量权的概念也有不同界定,有学者认为,“公诉裁量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虽然经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既可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决定;决定起诉的,可以有条件地选择起诉、变更起诉等。”②该种界定基本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反映了公诉裁量的本质特征,与此相对应,公诉裁量权就是检察机关行使上述活动的权力。也有学者从公平、正义的价值角度认为“公诉裁量权是指起诉机关(主要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斟酌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准绳,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自主选择,酌情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的权力。” ③概念是对属性的认识,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公诉裁量权的属性,而全面归纳必须从其权力基础、历史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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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裁量权   属性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