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律》和《商君书》均和商鞅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秦律》是在商鞅主持下编写而成的。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之时其将《法经》改编为律颁行全国,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军事、思想、生活等多方面,使各行业均“皆有法式”,不仅在秦朝时期产生巨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的立法参照,比如,“汉承秦律”即汉朝法律承继了《秦律》的诸多规定。②而《商君书》作为商鞅及法家人物的著作,集中体现了商鞅法家思想主张。商鞅作为一代社会变革者,其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商君书》对“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其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
提出了法律起源的理论。《商君书》提出了法律起源的理论,即“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理论,集中体现了商鞅的法律起源思想。商鞅提出的法律起源理论,是建立在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念基础之上的。商鞅认为,法律是为了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为了调节人们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产生“法”的根本原因。《商君书》中说,在人类刚刚诞生的时候,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为了维持生命的延续,人们必须不断地猎杀各种动物,此时,人们之间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重视私利,因为一旦不够重视私利,自己的生命也无从得到维系。与此同时还必须爱自己的亲人,而人们之间关系的亲疏和重视私利必定让人产生邪念,便由此产生了争斗和混乱。商鞅认为,人口多而维系人们生存的资源十分有限,仅靠道德无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此需要通过制定法令确定财物、土地的所有权,即“定分”;此外,在人口越来越多而资源仍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民众为了争夺利益而出现奸邪,所以必须通过规定制度法令禁止人们“以众暴寡”和以强欺弱,即“立禁”。
提出了变革社会的思想。商鞅认为,过于效法古代就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而过于拘泥于现状就会因为跟不上社会形势而阻碍发展。《商君书》的开篇就提出了变革社会的思想,描写了商鞅和保守势力在郡主面前的辩论状况,集中反映了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在十分特殊的农耕文明的影响下,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对经验的总结与传承,这就导致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也非常注重追求稳妥。而商鞅则认为,过于注重“法古”和“循礼”是一种缺乏勇气与智慧的表现,认为国家治理中不必“法古”,礼法的制定也是需要顺应发展的形势而有所变革、变通。在提出了国家治理中“不法古”的主张之后,商鞅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不修今”的原则,即不必拘泥于现状,而是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形来制定具体的法令,这样才能使国家所制定的法令发挥更好的作用。
倡导“以法治国”的思想。积极倡导法家先驱人物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主张,在商鞅的倡导下,将法家思想“依法治国”发展成为一种古代治国方略。许多学者均认为,“依法治国”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其源自春秋时期的子产和管子,然而,该思想一直到战国时期的商鞅才得以成为国家治理的思想,并促使了法家的真正形成。③经商鞅之后,“依法治国”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传统与进化,而“依法治国”思想在《商君书》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商君书》中明确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源法而治,按功而赏。”④要求国家治理要“源法而治”,也就是“依法治国”、“论功行赏”,这对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森严等级制度是一种“反叛”,商鞅由此而得罪不少宗室贵戚。商鞅认为,人性的邪恶、道德治理的虚空性是国家必须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因。当然,商鞅提出的“以法治国”和西方国家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是完全不同的,在商鞅的法律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决定权仍然在于君主。
《商君书》法律思想的实践
借助变法之机,《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从意识形态的层面进入到实践的层面,实现了《商君书》法律思想的制度化。商鞅推行的思想主张主要集中在如何实现秦国的富强,《商君书》法律思想制度化的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农业发展和刑法执法方面开展的。因为在商鞅看来,农业发展是国家富强的根基所在,而国家制定较为严苛的刑法,目的也在于通过刑事法律保障农业的发展。商鞅被执行车裂之后,秦国统治者仍然实施商鞅时代的法律制度,对战国晚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重农”思想的法律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始终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古代更是如此。此外,我国古代兵法中就强调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很显然,农业的发展是取得战争胜利的经济基础与重要保障。基于此,《商君书》中以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行法治、务农战”成为贯穿于《商君书》的一条主线,而这些重视农业发展的思想通过商鞅的变革活动实现了法律化。比如,《仓律》中规定,谷物入仓之后要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并且上报内吏,谷物的出仓和增加等必须进行详细的核验。《田律》规定,田里的禾苗抽穗时、庄家遭受灾害时均须报告相应的数据,甚至在下雨后也要报告雨量和受益的面积等。总之,对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法可依”。
第二,“抑商”思想的法律化。我国古代传统的观念认为,如果更多的人去从事商业活动,必定给农业生产带来负面的影响,认为商业活动和农业生产活动是相互矛盾的,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商君书》体现出对农业的高度重视,使许多重视农业的思想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商君书》还体现出对商业活动的打击,这些对商业活动进行打击的思想也通过法律制度的途径予以规定下来。《商君书》中“抑商”的思想十分突出,比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和入赘之男人,以及在群众中不能带头耕种土地的,就被充军,而且将军对这些被充军的人不必怜惜。这虽然是一条十分简短的法律,却规定了人们必须带头耕种,否则被充军之后将军也不必对其怜惜,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也是如此,“抑商”的思想表露无遗。
第三,“重罚”思想的法律化。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事立法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先进,战国时期的刑事立法和《商君书》中的“重罚”思想保持高度的一致,表明《商君书》中“重罚”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非常突出。比如,为了惩罚教唆者,秦国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即便被教唆者犯罪未遂,对教唆者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均必须判处严酷的刑罚。对于控告他人有罪的,后来即便查明被控告者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的行为,但对于控告者要区别对待,如果不是故意的则并不构成诬告罪,只有在控告者具有诬告的故意之时才构成诬告罪,表明在秦国法律中已经能够明确区分过失和故意两者的界限,对于不具有诬告故意的控告者不判处诬告罪,表明秦国法律鼓励人们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积极检举,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重罚”思想。《商君书》中还有许多“轻罪重罚”的规定,以及关于“连坐”的规定,这些均体现了《商君书》“重罚”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
《商君书》法律思想的进步性、局限性及当代启示
我国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商君书》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主张,其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同时也不乏局限性,对当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商君书》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秦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先进主张,相较于前朝而言,《商君书》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具有十分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主张,对王公贵族的特权造成了现实的挑战。实际上,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均为特权法,法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森严的等级制度进行切实有力的维护,以法律制度对血缘关系作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进行维护,“刑不上大夫”成为等级制度在法律实施方面的重要体现。而《商君书》中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认为除了君主之外的任何人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有违者不论贵贱均按照规定严惩。《商君书》中反对贵族特权的思想,对于后世反对法外特权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商君书》提出的“定分”法律起源思想,实际上是对“君权神授”的否定,其进步性显而易见。此外,《商君书》中提出,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具体情景制定政策法律制度,否则所制定的政策法律制度无从发挥良好作用。不仅十分关注法律的制定,而且关注法律的组织实施、实施的效果,这在古代立法思想中是一种十分先进的立法观念。
在《商君书》具有上述显著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其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方面的历史局限性。比如,在论述法对贵族特权的时候,将君主的特权排除在外,仍然注重维护君主的特权,这是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商君书》法律思想中的历史局限性还体现在: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主张,但将其完全工具化,在商鞅看来,实施法律之治并非是其法律思想的最终归属。商鞅倡导“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将法律完全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将社会民众作为统治的对象、法律治理的对象,否定了民众的主人翁地位。商鞅对“法治”的推崇达到了极端化的程度,从而完全否定了德治的作用,完全抛弃了德治,使所谓的“法治”也就无法发挥更好的效果。此外,商鞅强调“轻罪重罚”的思想主张,导致秦国法律过于严酷,这不仅对秦国的法制制度的实施产生极大危害,对汉朝等后朝的法律制度也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