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不规范的表现形态
综观当下行政执法机关的种种行为,其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第一,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失,执法裁量难以约束。根据法律的约束程度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羁束型的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型的行政执法。其中,羁束型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事项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自由裁量型的行政执法即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文件的规定下,行政执法者可根据实际进行执法范围、执法方式、执法数量等方面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事实=决定”的行政执法模式,羁束行政执法自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符合行政执法规范性的要求;而自由裁量行政执法模式下的行政执法则并不必然符合行政执法规范性的要求。此时,我们并不能责难既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其对种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们应该从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出发,进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完善。
时下,随着依法行政建设进程的推进,程序正当已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以保证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意识到依程序行政已经成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规则,且通过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性规范来实现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纵观全国各省市,重庆市在2008年制定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辽宁省在2011年制定了《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但仔细分析两个省市制定的规定,其对行政执法的标准化流程规定得较少,偏重于从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视角进行立法。可见,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失已成为执法规范性实现的重大障碍,不仅难以实现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而且阻碍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有待在之后的改革中予以完善。
第二,柔性执法方式缺失,行政执法礼仪规定不明确。从北京“城管执法人员被女商贩咬伤手臂事件”到石家庄“六十岁老人被围殴事件”,从江苏“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到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等近年来发生的众多典型案例中,行政执法手段“硬化”、暴力执法等成为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另类“代名词”。其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而且给行政执法规范化蒙上了阴影,阻碍行政法治化的实现。诚然,根据行政执法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方式确有其合理之处;但执法方式“硬化”、“暴力化”则是其不规范性的突出表现,稍不注意便会发生变质,引起社会动荡,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可见,行政执法方式“硬化”、“暴力化”并不利于其规范化的建设,柔性执法方式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方式的文明。
同时,综观全国各省市在行政执法的规定上,容易忽视行政执法礼仪方面的规定,仅仅强调亮证的规范化。行政执法作为政府与群众直接联系的桥梁,不仅反映了广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能力的高低,而且承载着党和群众深厚的感情方式。执法礼仪作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中重要环节,是执法队伍社会公众形象的外在表现,亦是党和政府外在形象的直接代表。
实践中,城管执法和文化执法队伍在服装及编号上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尤其是县市一级,服装及编号由执法大队队长进行设计,导致行政执法礼仪统一性缺失,执法礼仪不规范。相应的,执法礼仪规范也随之呈现简单化、概括化的特征,阻碍执法礼仪规范化的实现,有待在之后的改革中予以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第三,执法观念滞后,群众参与不到位。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政府行政活动的重心正在从传统的社会秩序维护向社会公共服务转变,以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相应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也从传统相互对立的局面转向相互沟通、合作、服务,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政府行政执法亦样,传统全能执“罚”、消极执法、“权力执法”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求,有限执法、积极服务、“权利”执法的新行政执法模式成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从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其中,公民参与作为行政执法民主性、公正性、公平性的集中体现,自然成为新行政执法模式的必然要求。其在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的情况下,促使行政执法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助于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建设。然而,传统行政“权力”执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管理本位”、消极执法的观念占据主导,排斥执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随即,行政执法过程演变成行政机关的“单方执法”,忽视执法相对人或公众的意见表达,执法“强制性”、“暴力性”等非规范性问题应运而生,成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实现的重要障碍。
第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掣肘行政规范化的实现。执法责任作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行政机关以特定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应然之项,是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重要保障。当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机关执法责任追究应该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前提之下,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从而实现对相关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之后,广东省于2009年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对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予以完善,提出我们应当在明确相关执法主体的前提下,依法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然而,囿于上述规范的地域性、体系不完整性、效力层级的低效性等问题,我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仍然处于不健全状态,阻碍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实现。
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抓住地方政府执法规范化的渴求,出台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时下,随着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现代法治方针的提出,全国各地方政府可谓迫切希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提升政府行政的法治水平。以四川省为例,继1990年《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的暂行规定》颁布之后,其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颁布实施了《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尔后,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于2012年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在2013年又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可见,近年来地方各级领导对行政执法规范化之渴求,以提升政府的行政执法水平。
契合时下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失的诟病,我们应该在先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发展需要,出台符合地方发展的地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待时机成熟之后,上升为中央立法。具体而言,针对当前偏重于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诟病,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应该针对一线的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规定具体行政事项的执法流程,限缩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其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保障执法公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开、亮证、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规定,是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回应民意、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从而推进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化与规范化。
建立柔性执法方式,明确执法礼仪规定。所谓柔性执法方式,是与行政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方式相对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以“理性、和平、文明、规范”为执法准则,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扩大文化教育的影响力,缩小执法关系人的对立面,从而实现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其不仅有助于行政执法方式的文明,而且有助于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当前,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方式的诟病,我们应该改进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提升执法水平。具体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重工作方式和态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避免因为粗暴执法而引发群众不满和社会矛盾。同时,规定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抓好柔性执法方式的培训,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明确行政指导的重要性,完善人性化执法的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坚持公平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范和标准,避免外界因素干扰,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公平、公开、公正地完成行政执法工作。
此外,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执法礼仪不规范、不统一,执法礼仪规定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们还应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礼仪进行规范,制定符合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风俗的《行政执法礼仪规定》,明确规范行政执法中的种种礼仪,包括着装、仪表、举止等,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礼仪的地区差异,从而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转变行政执法观念,建立执法公民参与机制。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理念之下,我们应该转变传统“单方”行政执法的理念,将公民参与、表达机制充分融入其中,实现行政执法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其中,传统的消极执法观念应该向积极服务观念转变,以“执法”即“服务”的心态来对待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改变传统“权力”执法的诟病,建立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权利”执法理念,防止出现执法不公正、不合规的现象,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实现。此外,基于现代“有限政府”的建设理念,政府执法观念还应该从传统“全能执法”向“有限执法”转变,充分听取和尊重公民意见,将重复、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略掉,综合行政执法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