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整个法治政府的建设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行政执法存在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失、执法责任、执法方式、执法观念滞后等方面的诟病。对此,我们应该立足于行政执法规定的完善,从执法方式转变、执法过程参与、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发,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以促进当下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执法 规范化 诟病 完善
【中图分类号】D035-3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较之于行政立法与司法,行政执法系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一般而言,行政执法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的对象或案件。在现代依法行政改革的推进下,行政执法作为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方面,亦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弱点,其规范化、可控化自然应该成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点,从而推动我国行政领域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口号,要求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成为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中,行政执法规范化、可控化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在要求,可谓现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对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时下,我国行政执法建设可谓取得显著成效,“综合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问题式执法”等极大地提高了现代行政执法的效率,公平、公正、合法、廉洁等执法观念深入人心,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行政执法不仅存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缺失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权约束等诸多不规范之处,“城管暴力执法”等类似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掣肘整个行政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此,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成为现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以推动依法行政改革的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