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或能动的政治范畴,其基本含义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最主要的就是政府的依法行政,这是同人治即依人行政相对的治国方略。在人治专制社会背景下,政府是由一人或几人主导、一小部分人参与的、封闭的、甚至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政权运行机构。而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开放的民主法制社会,政府的运行依据的是法律。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国家事务管理中实行公开性原则的重要性指出:“新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近它。”他特别强调:“在我们看来,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⑩我国在2000年以后,提出建设“开放型政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法治社会政府运行的开放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府权力组织结构的开放,二是政府权力运作过程的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反映着政府权力运行开放的程度。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监督的基础,它要求政务公开,遵循相关的程序,允许公众广泛地参与政府决策。政务公开为公众广泛参政、议政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而公众的广泛参政又极大地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如果一个国家政治运行的透明度不够,政府信息量严重不足甚至信息虚假,信息沟通渠道受阻等,都将导致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成本增加,办事效率降低,腐败机会随之增加。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必须主动地寻求公民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反馈,更重视保持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之间各种信息渠道交流与沟通。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可见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为此我国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监督组织和监督机构,包括党内监督制度,“但我们社会中最强大的监督力量—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乏制度保障。”实际上就是基层民主监督体制和途径不完善,没有发挥出人民监督的应有作用和力量。“人民民主监督重要渠道,就是让老百姓能够直接监督执政权力。这包括:‘阳光民主’建设,除了国家机密和安全的要求外,应该全部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务公开网络和专业刊物,使人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现代法治社会的精髓是政府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人民才能行使监督政府运行的权利,才能确保政府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法治社会才能成为现实。
(作者为黑龙江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黑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524141)
【注释】
①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51~157页。
②杨立杰:“程序公正: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东岳论丛》,2002年增刊。
③叶传星:《当代中国的法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的考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6页。
④“新形势下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研究”课题组:“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也需要监督与制约”,《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2期。
⑤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9页。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页。
⑦[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13页。
⑧马德普:《政治文化论丛》(第一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2页。
⑨李良荣:《中国报纸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9页。
⑩[苏]列宁:“关于专政的历史问题”,《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杨利敏:“论行政法对服务型政府的双重构建”,《法律适用》,2008年第3期。
蒋德海:《控权型检查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页。
林泰:“人民民主制度: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改进什么 ”,《红旗文稿》,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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