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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理分析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也是实现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更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其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品质,人民主权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制度方面完善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法理分析 人民主权 行政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依据职权获取、整理的,以文字、图表、音像、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数据、资讯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运用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把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法律制度。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同其他信息公开相比,政府信息公开的具有行政性 、权利性、例外性等特点。

笔者所论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民生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政府公务员(特别是官员)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道德品质、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即指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所含的内容,除去例外信息,其它政府信息都应及时公开。这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渠道与载体,也是行使监督政府行为权利的重要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品质

20世纪以前,公正原则就构成了英国行政法最具特色和最活跃的一部分,它包括两个原则: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权,而且也适用于行政权。①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当事人要获取充分的行政信息,没有充分、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事实上“令人遗憾的是,直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今天,行政诉讼依然处于一种门可罗雀的尴尬境地,没有太大的改观 。”②

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律观突出法律源自国家和阶级专政之工具,无论是国家制定还是国家认可,法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背后是国家暴力机器。特别是行政行为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更是强调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权能。现代法的发展丰富了人们对法律理解的内涵,社会协商论吸收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积极因素,重建法律与国家的一种新关系,在国家与个人良性互动基础上建立法律的权威,法律协商具有自由和开放性,重视公民的参与性:“公民的公共参与并不意味着公民总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是指对于与自身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安排,公民总是能够有平等的表述自己意愿的机会和权利。……按照协商论要求,法律商谈过程是开放的,这意味法律过程是向一切人开放的,同时也意味着它是向一切意见开放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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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