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以不作为所损害的法益性质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又可以分为侵犯相对人利益的不作为与针对第三人利益的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全面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形态与类型,充分保护各种不同性质的法益,实现行政法应有之目的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行政不作为必将呈现出更加丰富的面貌。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直面社会生活,联系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实践,及时总结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类型。
(作者均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3FX014)
【注释】
①John Chipman 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 The Macmilian Company ,2ed , 1931. p 3.
②罗明通:“英国行政法上法定权限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2 册),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第442 页。
③⑤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前言,第279~280页。
④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诉讼之新动向”,《政大法学评论》,第35期;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第278~280页;廖瑞珍:《违章建筑取缔不作为之行政救济》,2008年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115~118页;卢文琦:《行政立法请求权之研究》,2004年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43~45页。
⑥蔡志方:“论行政违法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之分析与检讨”,《植根杂志》,第11 卷第7 期。
⑦熊菁华:《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6~29页;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法学家》,2003年第6期;王玉兰:“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唐尧:“行政不作为刍议”,《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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