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但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着抢占耕地等严重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土地的保护。新时期在政府管理中要逐步改变现阶段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主体缺位、土地性质模糊等问题,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与效率,这不仅关乎农民的土地权益,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土地权益 公共利益 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关乎农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一步,影响着农村地区的和谐发展,更关乎着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对土地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城市中心地带的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人们的注意力正向郊区和农村地区转移,政府的开发重点也随之开始向这些地区倾斜,因此,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理应成为国家和政府开展三农工作的重点。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的理性分析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未来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权是农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确立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成为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的关键。
土地权益。国家对于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这些规定明确地阐释了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转让权和在土地承包时所产生的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归纳起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转包、互换、转让等权利,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依法应当享有的补偿权等。
法定之外的土地权益是指农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权益,即使没有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或人的发展所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大都是与土地所具有经济功能之外的生态环保、粮食安全、农村发展、农民保障、村社文化等多项重要功能相联系的。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界定政府行政合理化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衡量政府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只有遵从公共利益这一取向,才能够正确调节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不言而喻,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必要基础,从表面上来看,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公共之利益,大众之利益。但其实质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同多数利益主体的利益相一致的权利和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共同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性,如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利益共享性和主体的模糊性等,简言之,就是一定范围群体内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群体可以是国家、集团(集体)、地区和村镇等。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和集合,也不是脱离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公共利益必须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忽视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没有价值的,两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农地产权制度缺陷: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通俗来讲,就是农村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而土地本身的使用权利为农户享有,这就导致在土地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第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由于集体所有是一个比较虚化的概念,从所有者角度,在操作中,农民实际上被虚置了。目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度,对于农地产权在集体还是在个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现实农村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体或者农户个体被排斥的现象。而且,集体是一个虚化的集体,并没有建立作为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类的合作关系,这样一来,在面对非法侵占土地的时候,由于缺少真正的维权代表,致使农村土地损害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在目前城镇化不断推进的时期,由此产生的问题更加严重,暴力抵抗的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农民个体户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农地的性质决定着农村土地的占有权、承包权、收益权等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土地的使用权,进而使农地在经营和使用时受到很大的影响和限制。就目前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农民也仅仅只是拥有在土地上耕作播种的权利,其他的一些权利并不能够为农民所享有,农民仅仅能够享受到很少的补助。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的缺失,导致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使得一些组织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农民的经营权和承包权等权利造成损害,使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