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在银行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法治路程,可得出如下经验与对策:
立法先行原则。无论是美国的社区银行、香港的有限牌照银行还是台湾的中小企业银行,立法在其机构准入或业务定位各方面均承担了重要功能。所以,以立法方式安排、设计与矫正民营银行的各项制度,能够保障民营资本更好地参股设立民营银行,同时提高银行业监管效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循序渐进原则。金融自由化是必然趋势,但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自由化的过程必须循序渐进。对银行民营化问题,应该保持积极谨慎的态度。在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相关联动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形下,民营银行参股设立门槛的过度开放不符合审慎监管理念,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创新银行业务品种,深化银行服务竞争,甚至可能诱发新的系统风险,破坏金融稳定。
牌照发放对策。2013年6月29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陆家嘴论坛表示,将优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健全牌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价体系,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②尝试设立有限牌照民营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同时,为银行业分类牌照管理积累经验。我国银行业的准入相关限制较多,银行业务的开展以获得相应牌照即金融许可证为前提。准入牌照种类丰富,但未进行大类区分监管。美国的银行牌照管理奉行“双重体制”,即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授予申请人银行牌照。其牌照管理制度经历了由自由银行设立阶段过渡到建立完整而科学的银行准入制度的过程。我国也应对不同种类持牌机构进行区别监管。
设立运营对策。包括在设计监管制度、防范银行风险、保障存款来源、开发业务产品、探索运营方向等方面设计相应的合理性对策,并建立完全取决于资本的公司治理机制。良好的治理结构是所有民营银行应予遵循的基本规则。银行治理结构是各项银行制度的核心,抗风险能力弱的治理结构只能增加引发金融危机的概率,而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方式则能给民营银行带来良好收益。民营银行设立筛选标准主要有五条:一是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③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具体参股设立民营银行与其运营对策的设立需要落实该五项标准。
坚持小微金融市场定位的对策。突出特色化业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实行有限牌照,积极进行业务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需要,以完善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目前民营企业一哄而上抢滩民营银行的行为,主要与银行业近年的盈利示范和财富扩散效应有关,是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体现。但是,在试点民营银行的初级阶段,监管规则以小而精为目标。在银行经营严重同质化的大环境中,民营银行必须坚持服务于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及社区的市场定位,这也是监管层所认可的定位模式。
统一监管加属地监管的对策。首先,对民营银行适用同等国民待遇,接受相同的监督管理;其次,按属地原则加以监管。自贸区内民营资本参股银行行为由上海银监局负试点责任。民营银行在发展初期往往与地方发展规划关联紧密,难以实现大范围跨地域经营,此种情形下完全由银监会来监管、采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较不合理,若由当地监管部门使用当地的法规管理会更见成效,同时,银监会在资本业务方面加以统一监管,避免民营银行当地特性和银监会全国管理特性发生错位。
建立民营银行的准入和退出对策。金融业有别于普通工商企业,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需要设置合理门槛,以此防范民营银行的“先天性”风险与爆炸式增长。同时,必须建立配套、规范的银行退出机制。民营银行的产生与淘汰都是金融市场自然选择的结局。早期民营银行往往催生于市场经济发展活跃的地区,主要为区域性的中小企业服务。与准入对策相呼应的是合理的退出机制,它能够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风险转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策。全世界上百个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得以保护,银行信用得以维护,金融秩序得以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它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要一环,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不仅可防止民营银行将风险转嫁给政府,而且是民营银行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
建立股东延伸监管对策。建立股东延伸监管机制后,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民营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侧重防范股东及内部人关联交易风险。一旦股东经营情况出现问题,监管机构必须立刻采取措施,强迫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以保证银行的持续风险承担能力。
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对策。信用制度与法律制度是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公开、统一高效、准确及时的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与评估体系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性条件。
结语
民营资本在银行业的突围,摆脱了其长期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属性,同时,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也为深化金融改革、加速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与存款保险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出台垫定了基础。“产业+金融”模式已悄然成为民营资本未来战略的优化选择。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是我国金融与法律实务的重要课题,它促进了金融业产权结构的深化改革,我国金融产业的运营效率借此提升,相关法律体系借此完善。建立和完善民营资本和民营银行的法律制度的需求,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未来的走向。在自贸区试点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能够丰富我国银行结构体系,补位金融产品短板,为银行业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注释】
①《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谈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中国银监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0D1BF9561CE54D2087F2F00AC889405F.html。
②魏域涛:《探索不同类牌照管理制度,民营银行欲突围》,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8/
12/c_125152175.htm。
③“深化金融改革第一单落地 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确定”,《人民日报》,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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