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鼓励自贸区内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符合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在自贸区试点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能够丰富我国银行结构体系,补位金融产品短板,在上海自贸区内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文章在分析自贸区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模式及相应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民营资本 银行 问题 模式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经济正处于重要转型阶段,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同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际间经济合作深度展开,加速资源与要素的流通势在必行。从国际角度而言,鼓励自贸区内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符合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也深刻影响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态势与格局。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鼓励股权合作,通过外资参股中资银行以及中资参股外资银行,实现战略合作。
自贸区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相关问题
持牌类型问题。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可见,银行类机构的准入,可以根据定位与业务等的差异实行三类牌照管理制度:全牌照银行、有限牌照银行和特殊牌照银行。一般允许全牌照银行进行所有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储蓄存款;而有限牌照银行则指非吸储类银行机构,可以开展部分银行业务;特殊牌照银行则大多指自有资金放贷机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等。我国对民营资本参股设立银行问题暂时引用的概念称“有限牌照银行”。在自贸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不仅可以积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经验,而且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非吸储类金融机构落户自贸区。我国目前在银行准入方面实施单一牌照发放制度,不对银行申请设立的等级与种类进行细分与识别,因此难以定位银行层级,从服务客体而言,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尤其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从立法与监管技术而言,建立银行牌照分类发放制度切实可行并必要,可根据申请银行牌照的级别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条件,具体可以体现为机构、业务以及人员配置的差异化准入标准,更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内参股设立银行。
设立监管问题。取得牌照后民营银行的发展格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与普遍扎根基层的特点。民间资本犹如冰层暗流频繁涌动,因此,民间借贷长盛不衰。一旦破冰,民营银行的设立可能进入爆发时代,且很可能设立在金融资源稀缺、监管相对较弱的基层。由此对现行银监会与央行直接监管、地方监管机构辅助监管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容易引发监管效率低下、地方监管护短的问题。对此,除了资本充足率、拨备等关键监管指标外,银监会可以安排设置风险触发标准,一旦触发临界值,应立即启动风险对冲、资本补充以及机构重组等措施,落实风险处置安排。
特权集团介入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印尼民营银行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特权集团介入而引发特权寻租甚至金融系统崩溃的问题。开放民营银行初期,特权集团的介入易导致两种情况:其一,大企业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开办银行,从而产生家族式银行,构成金融系统隐患;其二,民营银行的设立审批权若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有悖于理性风险控制要求。而且,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在股权分配上也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股权异常集中或者股权过于分散,这两种情况会导致少数人控制银行或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配套制度缺位难题。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机构市场化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制度等联动机制都严重缺位。民营银行担保资源有限,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合理退出等相关制度以防止银行风险转嫁政府或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