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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制腐败犯罪 重在制度建设(3)

重点制度的建设。第一,加强廉洁自律制度建设。应当承认,我国公职人员队伍的整体还是廉洁的,在同样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了,而有的人没有犯罪,恰恰说明自律能力的差异与重要性。犯罪行为本身在发展中具有渐变性,即并非所有的人会突变为犯罪者,犯罪的形成往往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从预防腐败犯罪的角度着眼,在制度建设中应首先注重公职人员的自律,这不仅因为思想与心理素质的塑造在决定人的行为的方式过程中具有根本意义,而且也因为即使是外在的制度约束也需要经行为人的内化而转变为抑制犯罪的因素。就当前而言,党和国家在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方面已有相关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公务员法》等。那么,可以在此基础上,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构造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廉洁自律制度,强调思想、文化在公职人员素质构成中的重要性,打造与公职人员形象相称的形象标准与文化标准,将对公职人员的品行考核与业绩考核相结合,完善适合于不同领域公职人员思想与行为的职业规范,明确其在对公职人员职务晋升、奖惩中的地位,从而达到公职人员不想“腐”、不愿“腐”的效果。

第二,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一些腐败犯罪的案例表明,腐败犯罪的发生与干部本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相关,同时也与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漏洞相关。所以,在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中,应逐步将干部的选拔、任用纳入法治轨道,增强其公开性、公正性,通过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标准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使该项工作置于社会与群众的监督之中,防止以权用人、以钱用人和以亲用人。

第三,对于支配资源的权力较大、涉及民生的部门、领域以及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实行制度供给优先。腐败是权力的伴生物。在已有的腐败犯罪中不难发现,愈是在支配资源中拥有较大权力的部门、行业或领域,愈是属于腐败及腐败犯罪的多发地带,如金融、人事、政府采购、土地批租、银行信贷等管理部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垄断型国有企业等。因而,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这些部门、领域应作为重点。此外,对于与民生关系紧密的单位或行业,如医疗、卫生、教育、交通、食品安全等,以及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也需要实行制度建设的优先供给,因为这些单位或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相关,或与反腐败的效果相关,若在其中出现腐败,则会在社会中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可能使党和国家在群众中丧失公信力。

第四,完善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制度。“裸官”是指向国外或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而当事人仍旧在国内工作的公职人员。⑤“裸官”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其原因之一是该群体一旦出现腐败或腐败犯罪,则为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并对会对国的经济造成影响。近些年来,随着“裸官”外逃现象的出现,我国逐渐加大了对“裸官”的监管。尽管如此,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看,被监管的“裸官”是有级别限制的,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也就是说,县(处)级副职以下的不在监督、管理之列。从国家的角度看,对“裸官”的监管仍是处于政策的调控之列,至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也至多只是涉及纪律处分。因此,在对“裸官”加强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可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监管的对象范围,并注重信息沟通,以及对官员经济状况的动态监督,另一方面,则需要将“裸官”的监管纳入立法的轨道,在法律或法规的层面形成监管“裸官”的制度化。

第五,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就腐败犯罪者而言,为了逃避制裁,往往会最大化地隐匿相关罪证,或伪造相关证据以表现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假象,但同时,犯罪现象的生活化又决定了腐败犯罪又会显现出某些日常的征兆。近年来,“表哥”、“房叔”案件表明,社会监督在遏制腐败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方面,社会力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它可以弥补专门机关监督由于程序化、显形化而易脱离日常生活的不足,另一方面,现代信息科技在社会中的普及为社会监督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与开放性。当然,社会监督也有其不足,即可能伴随着某些非理性的动机,但如若予以合理引导,社会监督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为此,在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的过程,应逐步扩大专门监督机关与社会监督之间的沟通平台,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同时应通过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制度而提高社会对腐败现象予以举报的可能性。

(作者为新疆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黄宝玖:《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②尹业香:“跳出反腐败制度建设认识上的两个误区”,《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国家预防腐败局网,http://www.nbcp.gov.cn/article/wjhb/201211/20121100019559.shtml?2。

④孙立坤:“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⑤张有义等:“中国裸官报告”,《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11期。

责编 /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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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制度建设   重在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