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其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正如有研究指出的,“反腐败制度不仅多而且规定的内容之细,可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没有有效的遏制,这就难免使人对于制度的作用产生疑惑,误以为制度反腐败是靠不住的”②。因此,“越反越多”的怪圈表明,以制度建设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战略问题。
制度建设在反腐败犯罪中面临的难题
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需要体现制度建设的体系化。2010年《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指出,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③腐败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不同的方面,而腐败犯罪在腐败这个现象圈内更具有复杂性,因为腐败衍变为犯罪还需要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阶段,遏制腐败犯罪需要不断显现其社会的现实性。
概括言之,作为反腐败中的重要一环,反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不仅要涉及对我国预防腐败的总体指导思想与战略设计的落实,而且,其本身还需要注重宏观的基本框架、中观制度、微观制度的衔接,制度的制定、制度的执行、制度的监督及制度的效果等多层面的相互制约与协调。显然,如何认识制度建设的体系化以及如何构建这种体系,对于遏制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形成合理的预防与打击的梯次结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现阶段我国反腐败、遏制腐败的指导思想。然而,如何做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对于遏制腐败的制度建设同样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就犯罪学而言,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本身所遵循的内在理论依据存在差异。如就犯罪的打击而言,其本身带有较强的经验性,即打击的对象在现实中应是存在的,尤其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面前,罪既是法定的,同样也是现实的,如果将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以犯罪处理,就会违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但犯罪的预防则不然,在理论上,预防所针对的对象是未然的,预防的作出更多地依赖于对今后某些可能出现的现象的合理预测,而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性与或然性的矛盾则决定了预防犯罪的难度大于打击犯罪的难度,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突破现有的法律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因此,如何作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衔接,形成合理的梯次,在遏制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中也是需要解决的。
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文化情境。文化充斥于人及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之中,任何社会、任何地区、任何时代、任何人都有其内在的文化特征。应当说,在诱发腐败及腐败犯罪的某些文化中,有些已在社会中根深蒂固,如人情关系,官场中的“唯上”心理,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心理,有些则因为社会现象的推动而逐渐地在人们之间渗透。客观讲,这些文化观念的消除非一时之功,甚至具有相当的难度,这不仅因为它们在人们的心目中可能成为支配性的动力,而且还因为文化观念本身具有隐形性,不易测量甚至无法测量,由此当然很难在制度中做出明确的规范与调整。另外,对于某些文化,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其是消极还是积极的,即使被我们曾经认为是积极的文化,却往往也成为腐败犯罪中的一种诱发因素。
反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之构想
基本原则。第一,体现人民的利益,发扬民主。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中应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对民意的吸收,增加制度建设的透明度,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遏制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从而弥补因制度建设自上而下的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并通过争得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制度建设的认同而提高反腐败、遏制腐败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将制度建设纳入民主决策的轨道;再者,在制度建设中,应切实体现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事情,将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准。
第二,增强科学性与预见性。客观讲,无论是发现腐败犯罪现象还是寻找腐败犯罪的原因,都具有一定的难度,不过,这也就要求遏制腐败及腐败犯罪的制度建设更应注重科学性的内涵,以科学的方法论在客观、全面、合理地认识现象与原因的基础上体现制度本身的预见性,从而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为此,一方面,注重对腐败及腐败犯罪的科学研究,突出理论在制度建设中的指导地位,使制度建设成为知识的活动;另一方面,对制度建设予以分层、分类管理,按照不同制度的应然性质、任务及目的构建不同的建设机制,从而使制度建设成为一个系统过程。如可以根据制度所运用的资源,将制度建设分为宏观层面的、中观层面的和微观层面的,可以根据制度的性质将制度建设分为立法过程、司法过程与政策适用过程,可以根据制度的调整对象,将制度建设分为党内与党外等等。
第三,注重相互协调。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这种复杂不仅因为制度建设涉及不同的维度与不同的问题,还因为制度建设本身需要协调。例如,仅就我国当前的反腐败的工作机构而言,即涉及如何协调的问题。诚如所知,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分属于党组织、政府及司法部门,虽然其职能的各自独立有利于独立办案,但也带来信息沟通不畅、不及时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预防效果。此外,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机关虽然分工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出现职能混淆的现象。如有研究曾指出,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应由政府具体部署、落实的工作,都由纪委代办了④。
第四,注重制度建设的效果与追责。一项制度是否完备,制度建设过程是否合理,都寓于效果之中。笔者前述曾指出了反腐败的规范文件多于腐败及腐败犯罪多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即是有些规范文件,尤其是政策文件往往被认为是“走过场”,“雷声大、雨点小”在一些公职人员中间已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而这些政策文件的执行者则认为这些是约束别人的,至于执行效果如何与自己无关,加之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人情面子,因而,政策文件虽看似繁多,但由于缺乏对效果的评估与对执行者的追责,则也就形同虚设了。所以,遏制腐败犯罪中的制度建设必须要强化效果的评估机制建设,要明确不同执行者的不同责任,从而使各项制度形成完整的循环系统,增强制度本身的执行力。